如何阅读汉穆拉比法典?(之二)——李海峰:从民间契约看《汉穆腊比法典》的性质 |
(发布日期: 2016-03-03 15:28 阅读:次) |
来源: 《史学月刊》2014年3期 【作者简介】李海峰,历史学博士,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重庆 400715 【内容提要】 《汉穆腊比法典》通常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内容完备的法典,是古代两河流域文明法典的集大成者。但《汉穆腊比法典》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典吗?是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吗?大量具有法律效力的民间契约却与法典的规定相悖,在世俗女儿的继承权、收养活动中对违约双方的惩罚、土地租赁中的租金比率、动产交易中的借贷利率等方面,法典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得到贯彻执行。种种迹象表明,《汉穆腊比法典》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典,而更可能是早期历史上的一些案例汇编。 【关 键 词】古巴比伦/《汉穆腊比法典》/民间契约 《汉穆腊比法典》(以下简称《法典》)①石碑发掘出土、法典条文公布之后,立即成为西方亚述学者的研究热点。他们从史学、法学、社会学及经济学等多个角度对该《法典》进行了剖析,发表了大量的学术成果②。一般认为,该《法典》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内容完备的法典,是古代两河流域文明法典的集大成者。但随着对《法典》研究的不断深入,一些国外学者对《法典》的性质提出了质疑。他们纷纷著书立说,发表自己的观点。库尔特认为《法典》是一些选择性的案例汇编,给法庭或司法管理提供借鉴。《法典》中对各种谷物的价格规定属于理想化的价格,与实际生活中的价格并无多少联系,现存的法庭文件中几乎看不到援引《法典》条文的案例。在库尔特看来,《法典》只不过是国王自我炫耀的具有理想化色彩的政治思想,是国王在统治结束后向神祈祷时作为正义之王治理国家的功绩③。扎沃和米利斯认为,《法典》涉及的领域不够宽广,许多领域没有涉及,比如纵火罪、对男人的诽谤罪、通敌卖国罪、男祭司的财产继承、女孩的收养、男奴隶与女自由人的婚姻、奴隶买卖时的担保人问题、司法审判程序等等④。斯尼尔认为,《法典》并不是一部具有实际意义的法典,存在着众多缺陷。首先,《法典》的涉及面过窄,很多重要领域没有涉及,比如谋杀罪。其次,《法典》中的一些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并不会出现,具有假设性质,如《法典》关于怀孕妇女被有意或无意殴打而导致流产的案件以及耕牛用角刺伤人的案件,在现存的古代近东文件中从没有涉及这些事件。更重要的是,古代巴比伦人也不认可《法典》的有效性,在上千个汉穆腊比时代的法庭审判案件中从没有引用《法典》的有关条款。斯尼尔认为,《法典》的目的并不是用来治理国家,而是国王的政治宣传,增强国王统治的合法性和权威性⑤。最近几十年众多学者认为,《法典》是一部法学著作,是书吏学校在校学生在法律方面的作品,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执行。《法典》与学生其他主题的作品并无二致,如关于神灵、树木、职业、数学、星象、占卜等作品⑥。纵观国外学者对《法典》的讨论,他们对《法典》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法典》是由国王制定的具有权威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这是较传统的观点⑦。其二,《法典》是前期的案例汇编,《法典》的政治性大于它的法律性。其三,《法典》是书吏在法学方面的学术作品。国内学者则通常认为,《法典》是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法典,是古巴比伦进行各种社会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在一些通史教材中,他们对《法典》进行了简单介绍,国内并未出现探讨《法典》性质的专题论文。虽然国外学者在《法典》性质问题上取得了较多成果,但他们多从《法典》本身,如法典条文的自相矛盾⑧,条文涉及的范围过窄以及某些条款规定太细难以实行⑨等方面来探讨《法典》的性质问题,其说服力不强。笔者在长期研究古巴比伦时期民间契约的过程中发现,大量契约与《法典》的规定相悖,人们在从事各种社会活动中并不按照《法典》的规定行事。鉴此,笔者不揣浅陋,拟从民间契约与《法典》的关系这个角度来探讨《法典》的性质问题,以求教于方家,以期引起国内学者对《法典》性质的更多关注。 古巴比伦人具有极强的法律观念,他们在从事各种交易活动时都要签订条款完备的契约,契约的签订需要众多证人在场,有时多达24人⑩,契约要加盖双方的印章。签约双方还以神和国王的名义起誓,声明对契约内容决不反悔。这些契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受到法律的保护,也是法官判案的依据。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民间契约是我们研究古巴比伦时期法律制度最真实可靠的弥足珍贵的原始材料。通过对这些民间契约的详细研究,我们可以看出众多的民间契约与《法典》中的规定并不一致,人们并非根据《法典》的规定来进行各种社会活动。《法典》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典,更可能是前期的案例汇编,被国王搜集起来,给人们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提供参考。我们从世俗女儿的财产继承权、古巴比伦时期的收养制度、土地租赁中的租金比率及银子和大麦的借贷利率等四个方面的契约与《法典》条款的相悖来探讨《法典》的性质问题(11)。 一 世俗女儿(12)的财产继承权契约 《法典》中并没有规定世俗女儿享有财产继承权,但大量的民间契约显示世俗女儿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继承父亲的财产,拥有财产继承权,并享有对所继承财产的支配权。对于世俗女儿财产继承权问题,民间契约是与《法典》的规定完全相悖的,可见《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性和权威性。 1.世俗女儿享有财产继承权 《法典》中有两条规定涉及了世俗女儿的财产继承权。通过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古巴比伦时期世俗女儿有获得嫁妆(13)的权利,但不享有父亲的财产继承权。条款如下: 一八三:如果父亲赠予他的家居身份(14)的女儿一份嫁妆,把他嫁予了一个丈夫,并将一份加印(嫁妆)文件为她写了,在父亲走到他的命运(尽头)之后,他不能在父亲的家产中分得一份。 一八四:如果一个人没有给他的家居身份的女儿一份嫁妆,没有将她嫁给一个丈夫,在父亲走到宿命(尽头)后,他的兄弟们应该根据父亲的家产的实力把一份嫁妆赠予她,并把她嫁给一个丈夫(15)。 虽然《法典》并没有给予世俗女儿财产继承权,但在民间继承契约中,世俗女儿继承父亲财产的例子并不少见。她们和男性继承人一起分割父亲的财产,享有遗产继承权。如: [……]宁舒布尔[……]之女[……]所有的遗产[……]是宁舒布尔之女辛伊丁楠和她的哥哥乌巴尔[……]分割得到的。分割完成了,他们心满意足。他们平均分割了[……]在将来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诉讼。他们以沙马什神、阿亚神、马尔杜克神和国王汉穆腊比的名义起誓。(证人略)(16) 9“亩”(iku)(17)土地,位于……丹奴姆地区。一面邻接亚尼农之子辛埃瑞板的土地,一面邻接亚尔比伊鲁的土地。2/3“分”(sar)(18)K5Y610.jpg厘(gín)(19)房子,延伸到?阿亚库朱布马……1个女奴隶,名字叫阿亚舍美特,(1个男奴隶)名字叫阿那沙马什塔克拉库,一个手磨石。所现存的一切遗产,兄弟们平均分割了。上述财产属于伊里舒巴尼之女胡舒吞……她们以马尔杜克神和汉穆腊比的名义起誓。(证人略)(20) 在上述第一个契约中,由于泥板残缺,我们无法得知宁舒布尔之女辛伊丁楠得到了多少遗产份额,但确定无疑的是她享有遗产继承权,并且是与他的哥哥平均分割的。从此可以看出,她得到的财产并不是嫁妆,而是父亲遗产的一半。在第二个契约中,胡舒吞与她的哥哥一起分割了父亲的遗产,她得到了9“亩”(324公亩)土地,一处房产和两个奴隶。她继承的财产份额较大,这些财产也不是嫁妆,嫁妆的价值也远远不会达到9“亩”土地的价值和一处房产。这个契约显示了世俗女儿同男性继承人一样可以继承土地、房屋等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享有财产继承权。 2.世俗女儿可以通过遗嘱继承方式继承财产 世俗女儿除了可以和她的兄弟等男性继承人分割遗产外,还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得到父亲的遗产。为了保护女性等弱势群体,父(母)亲经常采用遗嘱继承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赠与女儿,众多的契约显示了女儿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父亲的财产。试举两例: 1“分”房子,邻接奴尔沙马什(的房子),它是马尔伊什塔尔之女阿亚伊尼比拉汀的遗产份额,是她的父亲马尔伊什塔尔和她的母亲辛奴瑞遗赠给她的。她的继承人是她的兄弟瓦腊德库比。每年(原文为2年),瓦腊德库比要给他的姐姐4/5锺(gur)(21)大麦、5升油。只要阿亚伊尼比拉汀活着,她就可以享用家中的(上述)她的份额。他们以沙马什神、阿亚神、马尔杜克神和汉穆腊比的名义起誓。(证人略)时间:12月,汉穆腊比第37年(22)。 6“亩”土地,位于阿巴灌溉区,一面邻接沙马什巴尼的土地,另一面邻接沙马什伊里的土地。3“亩”果园,位于阿巴灌溉区,一面邻接辛埃瑞班伊丁楠的果园,另一面邻接辛埃瑞班的果园。{}K5Y609.jpg“分”房子,位于西帕尔城内,一面邻接阿什吞的房子,另一面邻接……的房子。一个男奴隶,名叫瓦腊德沙马什:一个男奴隶,名叫沙马什沙如提;一个男奴隶,名叫阿布姆伊里;一个男奴隶,名叫伊里塔巴舒;一个女奴隶,名叫阿乌米……1个女奴隶,名叫伊里阿巴什……1个女奴隶,名叫阿拉马……20……1个壁炉,1个桌子,2个线面粉磨石,5个大麦面粉磨石。辛伊里把上述一切财产遗赠给了他的女儿阿亚瑞……他们以沙马什神、阿亚神、马尔杜克神和叁苏伊鲁那(23)的名义起誓。日期:12月12日,叁苏伊鲁那第3年或第4年(24)。 在上述契约中,辛伊里以遗嘱的形式把自己的大量财产赠给了他的女儿阿亚瑞。阿亚瑞继承的财产包括6“亩”(216公亩)的大块土地、3“亩”的大果园和K5Y609.jpg“分”(90平方米)的大面积房产(25),此外还有7个男女奴隶。可见,这是一个相当富有的家庭。阿亚瑞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享有对父亲财产的继承,并且可以继承大份额的财产。有时父亲为了防止自己去世后儿子侵占女儿的遗产份额,在遗嘱中明确规定了女儿继承的财产不得被男性继承人侵占。如: 采里达姆基那和那腊姆吞的女儿塔冉萨格伊腊的遗嘱继承文件:她的父亲采里达姆基那和她的母亲那腊姆吞遗赠给他们的女儿塔冉萨格伊腊位于巴比伦城内1“分”面积的房产、1个女奴隶名叫贝莱吞马吉腊特、1个女奴隶名叫阿马特辛、1头母牛、10头羊、5把椅子、2个床、10升香油、5个木勺,所有上述财产,是她的父亲和母亲遗赠给她的。她的任何兄弟不得向她提出财产要求。他们以沙马什神、马尔杜克神和国王汉穆腊比的名义起誓。(证人略)日期:10月,汉穆腊比第29年(26)。 从上述两个契约可以看出,世俗女儿(27)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并且继承权得到保护,男性继承人不得侵犯。世俗女儿继承的遗产种类繁多,既包括土地、果园和房屋等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也包括奴隶、牛羊等动产。可以看出,女儿继承的财产种类并没有什么限制,她享有对父亲财产的继承权。 二 古巴比伦时期的收养契约 收养活动是人类社会较普遍的一种社会活动,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收养活动在古巴比伦时期显得异常复杂,收养的目的各异,类型多样。《法典》中共有9个条款(第185~193条)涉及收养活动,但这9个条款只涉及对幼儿的收养,其他的收养类型并未涉及。《法典》中涉及的某些收养规定与大量的民间收养契约也并不一致。 1.对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的处罚 收养关系一旦确立,收养双方就不能随意解除这种关系,如果有一方试图解除收养关系则要受到处罚。《法典》第191条涉及对养父的处罚。条文如下: 一九一:如果一个人将一个小孩收养为子并把他养大了,又建立了他自己的家庭,后来,他有了(自己的)儿子们,因此他下定决心驱逐养子;该儿子(养子)不能空手离开,他的养父应该从他的财产中将数量为他的一个继承人份额的三分之一(igi-3-gál)的(财产)给予他(养子),然后他(养子)应该离开;他(养父)不应该把田地、椰枣园和房产中(的份额)(兵役制不动产)给予他(养子)(28)。 根据上述条款,如果养父解除收养关系,他要丧失他的部分动产,份额为一个继承人的三分之一,而他的不动产却并未丢失。对养父的惩罚显得过轻了,并不符合实际。在众多的民间收养契约中,养父如果解除收养关系,则要丧失他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如: 伊拉波腊特塔亚尔收养了帕提亚作为他的儿子。伊拉波腊特塔亚尔把他所有的房子、土地、果园赠给了帕提亚——他的养子。如果帕提亚对伊拉波腊特塔亚尔——他的养父——说“你不是我的父亲”,他要赔偿1/3斤(mana)(29)银子;如果伊拉波腊特塔亚尔对帕提亚说“你不是我的养子”,他要赔偿1/3斤银子,并且丧失他的房子和他的所有财产。帕提亚每月要给伊拉波腊特塔亚尔1锺1斛(30)大麦、[x]斤羊毛和6升油(31)。 在上述契约中,如果养父伊拉波腊特塔亚尔解除收养关系,那么他要失去他的房子和财产,并且要赔偿1/3斤银子。有时,对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的处罚较重,罚金达到了1斤银子。如: 哥哥伊里伊丁楠和他的弟弟伊里乌马提,被伊皮苦沙之子埃阿伊丁楠和他妻子库如吞收为养子,并被他们授予了继承权。房屋、土地所有的一切,长子拿走了他的长子份额,他们将平均分割剩余的财产。在将来,如果长子伊里伊丁楠和他的弟弟伊里乌马提对他们的父亲埃阿伊丁楠和他们的母亲库瑞吞说“你不是我的父亲,你不是我的母亲”,他们将失去房屋、土地,所有的一切财产,并被卖为银钱(卖为奴隶)。如果埃阿伊丁楠和他的妻子库瑞吞对他们的养子伊里伊丁楠和他的弟弟伊里乌马提说“你不是我们的儿子”,那么他们将放弃房屋、土地所有的一切财产,并且要交出1斤银子。双方同意约定,以国王的名义起誓(32)。 2.对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的处罚 《法典》中有两个条款涉及对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的处罚,处罚方式为非常残酷的肉刑,如割舌(第192条)和挖眼(第193条)(33)。笔者考察了众多的收养契约,并未发现对养子进行肉刑处罚的契约,众多的收养契约显示,对养子解除收养契约的处罚为卖为奴隶。如: 埃台勒皮沙马什之子、塔波巴拉图和他的妻子贝勒提亚收养了哈比勒阿黑作为他们的养子……如果塔波巴拉图和他的妻子贝勒提亚对他的养子哈比勒阿黑说“你不是我们的儿子”,他们要赔偿1/3斤银子。如果哈比勒阿黑对塔波巴拉图和贝勒提亚说“你不是我的父亲,你不是我的母亲”,他们要给他剃发成奴隶发型,并把他卖为奴隶(34)。 舒比亚和埃瑞什吞是腊布图辛和他的妻子西马阿哈提的养子。如果舒比亚和埃瑞什吞对他们的父亲腊布图辛和他们的母亲西马阿哈提说“(他们)不是他们的父亲和他们的母亲”,他们(养子和养女——引者注)将被卖(为奴隶)。如果腊布图辛和他的妻子说“他们(养子和养女——引者注)不是他们(养父和养母——引者注)的孩子”……(残缺)(证人略)(35) 3.关于其他的收养类型 古巴比伦时期除了对婴儿收养之外,还存在着“赠与收养”、对奴隶的收养等众多收养类型。“赠与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了使自己在年老时得到一份赡养,常常把自己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赠给养子,养子则每月或每年向养父提供羊毛、大麦、油等生活用品。从遗留下来的众多收养契约来看,“赠与收养”在古巴比伦时期较为普遍。试举一例: 辛伊丁楠是比达塔库的继承人,只要他的父亲比达塔库活着,辛伊丁楠(每年)要给他父亲比达塔库提供4锺大麦、10斤羊毛和6升油。7“亩”土地位于帕胡采城区,它的长边邻接瓦腊德宁舒布尔的土地。2“分”房子,在奴尔库比城门边。上述土地和房子,比达塔库要把它们给予他的儿子辛伊丁楠。比达塔库获得的和将来获得的一切财产,从谷糠到金子,都属于辛伊丁楠。他制定的一切计划在……辛伊丁楠要供给羊毛衣料。如果他(辛伊丁楠)对他的父亲说“你不是我的父亲”,那么他要丢失他(比达塔库)给予他的一切财产。比达塔库不能把他的土地和房子卖为银钱,也不得把他的土地用来耕种。如果比达塔库对辛伊丁楠说“你不是我的儿子”,那么他将失去土地、房屋和儿子。比达塔库和辛伊丁楠去世后,沙马什腊比成为辛伊丁楠的继承人。(证人略)(36) 由于女祭司献身于神,常常不能生育后代,她们常常采用这种“赠与收养”的方式来得到自己晚年的生活保障。如果养子不尽赡养义务,那么养母可以收回自己的财产,把它赠与自己喜欢的人。如: 18“亩”土地,在巴尔……灌溉区,位于田地间和……之间。一面邻接埃卜里灌溉区的河堤,它的前面是拉拉农河,后面是苦如杜姆的土地。一座“全部面积的”房子,位于女观院(37)内。2“分”房子,位于哈勒哈拉城区。一个男奴隶,名叫伊皮胡尔吉米勒阿达德,一个男奴隶,名叫……(以下破损)一块土地……将不能给予……她的养子继承人是辛瑞美尼。每年他(辛瑞美尼)要向她提供25锺大麦、3升芝麻油、30斤羊毛,3只公羊。如果他没有向她提供上述财产,她可以把她的土地给予她心中喜欢的佃农。他们以沙马什神、马尔杜克神和国王汉穆腊比的名义起誓。(证人略)(38) 古巴比伦时期还存在着收养奴隶的行为,主人和奴隶之间特别的关爱和信任是主人收养奴隶的主要原因。一个收养文献充分表明了这种关系“因为她(女奴隶)像对待母亲似的对待她,她收养了她作为女儿”(39)。被收养的奴隶必须在养父母年老的时候给予照顾。当养父母去世的时候,被收养的奴隶得到了完全的人身自由,成为自由人,收养人的任何亲人不得把他们重新降为奴隶,但被收养的奴隶没有权利从他(她)养父母那里继承财产(40)。如果被收养的奴隶否认收养行为,那么他要重新降为奴隶。 对于古巴比伦时期较为普遍的“赠与收养”、对奴隶的收养及关于女祭司的收养行为,《法典》没有给予任何规定,只涉及了对于儿童的收养。因此,《法典》中所涉及的收养方式并不能反映古巴比伦时期复杂多样的收养习俗,而更可能是早期简单收养行为的一些个案。 三 土地租赁中的租金比率契约 早在古苏美尔时期(约公元前2800~前2300年),两河流域就存在着土地租赁活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培育,土地租赁这种先进的生产方式在古巴比伦时期已臻于成熟。在长期的实践中,古巴比伦人形成了非常完善的土地租赁契约,对于土地租赁中的每个细节内容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仅大英博物馆所藏的出土于西帕尔城的土地租赁契约就将近五百个。对于日趋活跃的土地租赁活动,《法典》中相关的条款则非常少,只有6条(第42~47条)。仅仅6条规定是难以规范复杂的土地租赁活动的,并且《法典》中规定的土地租赁比率与实际生活中的情况并不吻合。 《法典》中涉及的四种租金比率分别为:根据邻居的租金比率(第42、43条)、产量的1/2或1/3(第46条)和1“顷”(bur)(41)土地、10锺大麦(第44条)(42)。根据众多土地租赁契约来看,土地租金的比率多种多样,不同土地类型的租金不同,而同一类型的土地在不同的时期具有不同的租金比率。《法典》中所规定的租赁比率并不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而更像是一些特例。 1.是否存在“土地产量的1/2”这个租金比率 笔者考察了古巴比伦时期上千个契约(43),并未发现一个土地租赁契约为“收成的1/2”。即便古巴比伦时期存在着这样的一个租金比率,那也是极为少见的比率,这样的特殊比率不应作为法律条文出现在《法典》之中。通过对大量民间契约的研究,我们发现,古巴比伦时期土地租赁的租金数量不大,并且呈下降趋势,甚至荒地免收租金,因此土地的租金并未达到“收成的1/2”。这是一个较重的租金比率,并不符合实际。在土地租赁契约中出现了租金比率为“收成的1/4”,这是个相对符合当时社会实际的租金比率,然而这样更加合理的比率并未出现在《法典》的规定中。契约如下: K5Y611.jpg“亩”土地,在甘那恁灌溉区。从那腊姆伊里舒之女阿哈塔尼手中,比奴姆旮米勒之子阿珲瓦喀尔以“收成的1/4”为租金租下了这块地,用于耕种。在收获的季节,他要在女观院的门口用沙马什的斗量出“收成的1/4”。在3个节日中,每次他要提供20升面粉和1块肉。(证人略)日期:汉穆腊比第14年(44)。 2.古巴比伦时期熟地租金的主体比率:“1‘亩’土地1锺大麦”和“1‘亩’土地4/9锺大麦” 古巴比伦时期虽然存在着“收成的1/3”这个租金比率,但这并非是古巴比伦时期的一个主体比率,这种分成租制在实际生活中不易操作,古巴比伦时期主要采取定额租制,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标准。汉穆腊比时期定额租制的主要标准为“1‘亩’土地1锺大麦”。在99个土地租赁契约中,有20个契约其租金比率是“1‘亩’土地1锺大麦”。如: 12“亩”土地,在鲁旮勒萨格伊拉灌溉区。一面邻接沙马什那迪图女祭司胡奴[波]吞的土地。从伊孜旮塔尔之女如特吞和采里埃亚手中,“商人总监”伊里舒巴尼用租金租下了它。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在女观院的[门口],用沙马什的斗,按照1“亩”土地1锺大麦的比率量出大麦(作为租金)。在4个节日里,他每次要提供30升大麦面粉和1块肉。(证人略)。日期:1月,汉穆腊比第42年(45)。 在其余的土地租赁中,租金比率多种多样,并无规律。 在古巴比伦后期,阿米嚓杜喀时期(46)的土地租金成下降趋势,这时的主体租赁比率为“1‘顷’土地8锺大麦”,即“1‘亩’土地4/9锺大麦”。在属于阿米嚓杜喀时期的65个土地租赁契约中,有29个契约其租金比率为“1‘顷’土地8锺大麦”,约占总数的50%,而在其余的36个契约中,其租金比率多种多样。这足以证明此时的主体租金比率为“1‘顷’土地8锺大麦”,即“1‘亩’土地4/9锺大麦”。如: 9“亩”[土地……]在舒那克布灌溉区,它是属于辛瑞美尼之子塔瑞布的土地。从土地的主人辛瑞美尼之子塔瑞布手中,将军舒胡特基和伊那帕里埃舒之子西帕尔里美尔用租金租下了这块地,用来耕种,租期为2年。在收获的季节里,他们要根据地里庄稼的覆盖情况,重新测量土地,然后按照1“顷”土地8锺大麦的比率,在西帕尔城的港口,量出大麦作为土地的租金。在土地的租金之中,1锱(47)银子被收到了。日期:3月10日(?),阿米嚓杜喀第13年(48)。 3.关于荒地的租金比率 在土地租赁中常常会出现有关荒地租赁契约。《法典》中关于荒地的条款只有1条,涉及的比率为“1顷土地10锺大麦”。《法典》条文如下: 四十四:如果一个人将一块荒地租借3年用于开发,但他甩手(不工作),并没有开发这块地,在第4年,他应用篱笆耕这块地,粗耙和细耙它,(然后)把它返还给田主,并且以1“顷”10锺的比率量付大麦(49)。 《法典》的规定并不能反映古巴比伦时期荒地的租赁活动。古巴比伦时期对于荒地的交租方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租金全免;二是前2年免交租金,在第3年交租金,租金的比率是1“亩”土地1/5锺大麦,约是同时期熟地租金的一半。 由于开荒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且刚刚开荒出来的土地收成很少,所以出租者往往对承租人免除租金。3年后,荒地变成了熟地,这时土地出租者收回土地,转而以熟地的标准向外出租。多个土地租赁契约说明了这一情况。如: 6“亩”土地,位于图哈[蒙]。一面邻接拉马希的土地,另一面[邻接]埃瑞什提阿亚的土地。从里皮特辛之女伊勒塔尼手中,布耐耐阿比租下了这块地用来开荒,租期[为]3年。它可以享用这块土地的收成(免交租金),然后离开此地。(证人略)日期:汉穆腊比第10年(50)。 1“亩”土地。从巴波吞手中,阿达德埃瑞板租下了这块地用来开荒,租期为3年。他可以享用(此地的收成)3年(免交租金),然后离开(51)。 当一块熟地和一块荒地一起向外出租时,出租者对荒地不再全免租金,而是在第3年收取租金,但其租金要比熟地的租金少得多。熟地的租金一般为1“亩”土地4/9锺大麦,而荒地的租金为1“亩”土地1/5锺大麦。如: 3“亩”熟地,2“亩”荒地,共5“亩”土地在升尼灌溉区。一面邻接阿胡瓦喀尔的土地,另一面邻接辛阿韩伊丁楠的土地,它是属于库布图姆之子伊丁马尔杜克的土地。从土地的主人库布图姆之子伊丁马尔杜克手中,马尔杜克那采尔之子瑞沙吞用租金租下了两块土地,用来耕种和开荒2年。在收获的季节,他要重新测量土地。在西帕尔城的港口,他要按照熟地1“顷”8锺(相当于1“亩”4/9锺)大麦,荒地1“亩”1/5锺大麦的比率用沙马什的斗量出大麦。对于荒地要进行开荒,对于熟地可直接使用。开荒2年后,在第3年里,他要交租金(直译:土地进入租金)。首付租金1锱银子被得到了。(证人略)日期:2月12日,阿米嚓杜喀第17年(52)。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们并非根据《法典》中的规定来进行土地租赁活动。《法典》中所涉及的土地租赁的租金比率并不是古巴比伦时期的主体比率,而是一些特例,这些特例更可能是早期土地租赁活动中出现的一些租金比率。 四 银子、大麦的借贷利率契约 《法典》中涉及动产交易活动的条款较多,这些条款规定了银子、大麦等动产的借贷利率,牛、驴和山羊等的租金,各类工匠和奴隶等雇工的工资等多个方面。各种动产的租金及雇工的工资会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不同而较易变化,相对而言,银子、大麦的借贷利率若由国家或神庙来规定,则会保持相对稳定,不会轻易发生改变。《法典》第73条对大麦和银子的借贷利率做了明确的规定,条文如下: 七三:如果一个商人把(他的)大麦或银钱给(某人)作为有息贷款,对于1锺(1gur=300升)大麦,他应该拿取100升的利息(33.3%);如果他给银子作为有息贷款,对于每锱(1锱等于180舍)银子,他应该拿取36舍(52)的利息(20%)(53)。 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银子的借贷利率为20%,大麦的借贷利率为33.3%,这个利率是一个较高的利率,充分护保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法典》规定的高利率就是古巴比伦时期的标准利率吗?通过对大量民间借贷契约的考察,可以看出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利率多种多样,主要存在着以下四种利率: 1.máK5Y601.JPG gi-na利率(公平利率) 通过对AUCT IV、AUCT V及K5Y602.JPG-DUD-BA-A-7中上百个银子、大麦借贷契约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大多数契约中并不出现利率的具体数额,而是用短语máK5Y601.JPG gi-na表示。对于短语máK5Y601.JPG gi-na,西方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他们用公平公正利率(fair rate)、固定利率(regular rate)、标准利率(standard rate)等多个词语来表示。我们翻译为公平利率。在大多数契约中并不出现利率的具体数值,这一时期可能存在着一个由国家颁布的固定利率,或存在着一个约定俗成的利率。举例如下: 埃舍帕尼沙马什……总监,从沙马什旮马勒手中得到了100升优质大麦,一个公平利率将被加上。在席马奴月,他将要归还大麦和利息……(54) 1/2锱优质银子,公平的利率将被加上。从伊里阿马塔哈尔手中,伊里伊丁楠借下了银子。在3月,他将要归还银子(和)利息。证人:里皮特辛、阿布瓦喀尔和皮尔胡姆。在泥板上盖上了他们的印章。日期:11月1日,汉穆腊比第42年(55)。 这种省略具体数额的máK5Y601.JPG gi-na利率(公平利率)是否就是《法典》中规定的高利率呢(银20%、大麦33.3%)?我们并不能找到直接的证据来证明máK5Y601.JPG gi-na就是《法典》规定的高利率。古代两河流域国家具有悠久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历史传统,许多君主在位的第一年便宣布废除高利债务及宣布解放债务奴隶(“解负令”),并把此大事作为自己的年名(56)。维护社会公正,使强不凌弱是两河流域君主的最高执政理念,《法典》中也有众多的条款体现了这种思想。这种省略了具体数额的maK5Y601.JPG gi-na利率,应该不是《法典》中规定的高利率,更可能是由国王规定的一个相当公平公正的保护弱势群体的低利率。 2.具体数额的借贷利率:银子为20%,大麦为33.3% 在少数契约中,出现了具体数额的借贷利率,其数值和《法典》中规定的数值完全一致,即银子的借贷利率为20%,大麦的利率为33.3%。例如: 10锱银子,利率为1斤(1斤=60锱)12锱银子(利率为20%)。从达达和辛乌舍里手中辛比勒伊里借下了它。在3月,他将要归还银子(和利息)。证人:阿达德舍米、阿奴姆皮辛。日期:12月,汉穆腊比第31年(57)。 1斛4斗(bán)(58)有息大麦,利率为l锺(300升)1斛(60升)4斗(40升)大麦(利率为33.3%)。从伊里基马阿比亚手中,瓦腊德阿穆如之子伊那美台钦和某某借下了它。在沙都吞月的收获季节里,他们要归还所借的大麦和利息。证人:伊丁卡巴塔之子阿哈姆阿尔西、瓦腊德伊里舒之子阿皮勒亚吞和伊里阿姆冉尼之子瑞什沙马什(59)。 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契约中,大多数利率为máK5Y601.JPG gi-na利率,而在极少数的契约中借贷利率为《法典》规定的利率,这是否可以认为《法典》规定的利率是少数特例呢?如果máK5Y601.JPG gi-na利率就是《法典》规定的高利率,那么为什么在契约中用不同的方式表示呢?我们再来考察两河流域其他时期的借贷利率。吴宇虹先生对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借贷利率进行了研究,从他的研究成果中可以发现,在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借贷契约,在大多数契约中都出现了具体数额的借贷利率,银子的利率为20%、大麦的利率为33.3%(60)。这可以证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主体借贷利率,即银子为20%,大麦为33.3%。由于经济形势等其他因素的改变,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主体借贷利率到了古巴比伦时期则不再流行,这时的主体利率变成了máK5Y601.JPG gi-na利率,而《法典》规定的借贷利率银20%、大麦33.3%只不过是早期流行的一种借贷利率。 3.máK5Y601.JPG nu-tuk无息利率 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契约中,也存在着数量较多的无息利率。在这些契约中,明确规定了借贷属于无息借贷,苏美尔语表示为máK5Y601.JPG nu-tuk。例如: 5锺máK5Y601.JPG nu-tuk(无利息)的大麦,从沙马什神庙和舍里布姆(神庙官员)手中,亚赫祖尔安之子辛伊齐闪借下了它。在收获的季节里,(辛伊齐闪)要归还所借的大麦。(证人略)。日期:8月(61)。 1/3锱8舍银子,máK5Y601.JPG nu-tuk(没有利息)。从达齐亚手中,阿里巴尼舒借下了它。在城门口,他将归还所借的银子。(证人略)日期:6月11日,叁苏伊鲁那第7年(62)。 这种明确规定免除利息的契约在古巴比伦时期并不少见,数量之多远远超过《法典》中规定的高利率契约。 4.K5Y612.jpg(沙马什利率)及其他利率 古代两河流域一直存在着神庙经济。神庙不仅仅是一个宗教组织,更是一个经济实体,神庙祭司活跃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业中,神庙祭司也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他们大规模的向外借出大麦和银子,并且具有自己规定的借贷利率——沙马什利率。例如: 1/2锱银子,K5Y613.jpg(沙马什利率)被加上。从舒…之女贝莱吞手中,阿胡瓦喀尔和伊里达米喀借下了它。在收获的季节里,(他们)要归还所借的银子和利息,(证人残缺)(63)。 7锱银子,K5Y613.jpg(沙马什利率)被加上。从埃什塔尔那达手中,阿拉鲁姆借下了它。在7月,他将归还所借的银子和利息。(证人略)年名:他修建了库里朱城的城墙(64)。 在契约中,沙马什利率用苏美尔语K5Y613.jpg表示。对于沙马什利率的具体数额我们在此不作探讨。从这些契约中可以看出,古巴比伦时期还存在着一个神庙祭司自己规定的借贷利率。此外,在一个契约中还出现了根据邻居的借贷比率归还利息的情况,契约如下: K5Y614.jpg锱银子为了获得丰收,从阿什迪亚之子埃伊丁安那舍米手中,伊波尼沙孜之子伊皮喀安奴尼吞借下了它。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根据左邻右舍的利率归还所借的银子。如果他没有那样做,国王的法律(被加在他身上)。(证人略)。日期:8月30日,汉穆腊比第26年(65)。 五 结语 大量具有法律效力的民间契约与《法典》中的规定相悖这一事实表明,《法典》不是一部现代意义上的法典,不是古巴比伦人的行为规范,而更可能是早期社会流传下来的一些案例汇编。对于《法典》的性质是什么,它是否真正实行过,有没有社会效果,这些都是较为复杂的学术难题,并非区区一篇小文所能解决。无论《法典》的性质如何,毋庸置疑的是,我们不能再把《法典》当成至理名言,而应该持一种怀疑的态度。多年以来《法典》一直是我们研究古巴比伦时期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等问题的重要史料,但仅仅依据《法典》的有关条款来研究上述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更需要借助大量当事人留下来的原始契约文件来进行研究。只有把《法典》与契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才能更加接近历史的真相。 收稿日期 2013—04—20 注释: ①国外学者对《汉穆腊比法典》的性质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激烈争论,但并未取得一致的结论,国内学者对法典的性质则未展开讨论。本文所采用的原始契约大多出自于亚述学者戴基雷于1994~1997年编辑出版的6卷本《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经济文献》。在这部文献集中,戴基雷只对契约进行了拉丁化符号的转写,并未作现代语的翻译。这批文献西方学者也没有做深入研究。笔者从阿卡德语的契约直接翻译为汉语,并作分析研究,独立地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②西方亚述学者对《汉穆腊比法典》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这些成果多是对法典的简单翻译。对法典的解释最为详尽的是亚述学家G. R. 扎沃和J. C. 米利斯,他们合作出版了两卷本的《巴比伦法律》[(G. R. Driver and J. C. Miles, The Babylonian Laws),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在该著作中,他们介绍了《汉穆腊比法典》颁布的历史背景、法典的考古发掘情况、法典的结构和性质,然后用大量的笔墨分不同的主题对法典的282个条款逐条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1997年,M. T. 罗斯出版了《古代两河流域与小亚细亚法律汇编》[(M. T. Roth, Law Collections form Mesopotamia and Asia Minor),亚特兰大:亚特兰大学人出版社1997年版]。在该著作中罗斯对古代两河流域和小亚细亚的法律进行了重新整理研究,对《汉穆腊比法典》等法典的残缺部分进行了补充,这是关于古代近东法律较新的研究成果。 ③A. 库尔特:《公元前3000年至330年的古代近东史》(A. Kuhrt, The Ancient Near East C. 3000~330 BC),伦敦:劳特利奇出版公司1995年版。 ④G. R. 扎沃、J. C. 米利斯:《巴比伦法律》第1卷。 ⑤D. C. 斯尼尔:《古代近东史》(D. C. Snell, A Companion to the Ancient Near East),牛津:布莱克威尔出版公司2005年版。 ⑥参见F. R. 克鲁斯:“美索不达米亚法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汉穆腊比法典》是法典吗?”(F. R. Kraus, "Ein zentrales Problem des altmesopotamischen Rechtes: Was ist der Codex Hammu-rabi?"),《日内瓦》(Geneva)第8期(1960年8月);J. 波特图:《美索不达米亚:文字、理性与神灵》(J. Bottéto, Mesopotamia: Writing, Reasoning, and the Gods, Translated By Z. Bahrani and M. van de Mieroop),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R. 威斯特布鲁克:“圣经与楔形文字法典”(R. Westbrook, "Biblical and Cuneiform Law Codes"),《圣经学刊》(Revue Biblique)第92期(1985年10月)。 ⑦苏联学者格拉德舍夫斯基是这种观点的忠实拥护者。他认为,《法典》是一部奴隶制性质的法典,处处维护奴隶主的利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他看来,西方一些资产阶级的学者对《法典》的翻译有重大缺陷,对某些地方进行了捏造。他们粗暴地曲解了《法典》条文的内容,把某些部分曲解成封建主义的概念,把某些部分曲解成资本主义的概念。他甚至认为,某些德国亚述学家对法典的某些解释是为希特勒纳粹行为作辩解(参见格拉德舍夫斯基著,吉林师范大学历史系翻译室译:《古代东方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59年版)。西方众多学者也认为,《汉穆腊比法典》是由国王颁布的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法典和国王的颁布的敕令等都具有重要的政治和历史意义[如J. J. 芬克斯汀:“阿米嚓杜卡的敕令和巴比伦尼亚法典”(J. J. Finkelstein, "Ammichaduqa's Edict and the Babylonian'Law Codes'"),《楔形文字研究》(Journal of Cuneiform Study)第15期(1961年3月)]。 ⑧如对偷窃罪的判罚,《法典》第6条规定偷盗王宫的财产要被处死,第8条则规定偷盗了王宫的牛、羊或驴,他应以所偷盗财物的30倍给予赔付,而第253条则规定如果把种子或饲料偷走了,应砍断他的手腕。对于偷盗罪《法典》采用了三种处罚手段,死刑、罚款和肉刑,而处罚方式的不同并非是根据偷盗财物的价值而决定的,这些自相矛盾的条款显示了它们是早期不同历史时期的一些案例。 ⑨如对各种雇工和各种职业工资的规定,等等。 ⑩L. 戴基雷:《大英博物馆馆藏来自西帕尔的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文献·第6卷·登记号为1902—10—11的文献》(L. Dekiere, Old Babylonian Real Documents from Sippar in the British Museum, MHET, Vol. II, Part 6: Documents from the Series 1902—10—11),根特:根特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4~45页。 (11)《法典》主要分为刑法和民法,关于刑法方面一般是国家强制执行,很少存在契约。在民法领域,则存在着众多的民间契约。继承权、收养、借贷和土地租赁等方面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属于较重要的民法领域,故本文选取了这四个领域的契约来讨论《法典》的性质问题。 (12)世俗女儿是指不从事宗教事务、居家的一般女性,是相对于女祭司而言的。古巴比伦时期社会上兴起了一个女祭司阶层,她们多来自富裕家庭,有些女祭司甚至是国王的女儿,如汉穆腊比的女儿如图姆和阿米嚓杜喀的女儿伊勒塔尼。这些女祭司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可以自由地进行各种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 (13)对于嫁妆是否属于财产继承有一定的争议。但我们认为妇女取得嫁妆的权利并不等同于财产继承权,古巴比伦时期妇女出嫁有赠送嫁妆的习俗,但这些嫁妆一般是一些家具、银钱等数额较小的动产,而财产继承的主要物品则是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14)在原文中家居身份所对应的阿卡德语为K5Y601.JPGugītu,传统观点认为K5Y601.JPGugītu是一类地位较低的女祭司。国内亚述学专家东北师范大学的吴宇虹先生认为K5Y601.JPGugītu就是一般的世俗妇女,并非是社会地位较高的女祭司。 (15)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148页。本文引用的《汉穆腊比法典》条文均出自该书,引用时某些地方稍作修改。该书中《汉穆腊比法典》是国内最新最权威的中文版本。 (16)(20)L. 戴基雷:《大英博物馆馆藏来自西帕尔的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文献·第2卷·汉穆腊比时期的文献》(L. Dekiere, Old Babylonian Real Documents from Sippar in the British Museum, MHET, Vol. II, Part 2: Documents from the Reign of Hammurabi),根特:根特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127、17~18页。 (17)古巴比伦时期的面积单位,苏美尔语为iku,1 iku约等于3600平方米,36公亩。 (18)古巴比伦时期的面积单位,苏美尔语为sar,1 sar等于36平方米。 (19)古巴比伦时期的面积单位,苏美尔语为gín,1 gín约等于3/5平方米。 (21)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苏美尔语为gur,1 gur约等于300公升。 (22)(24)(26)L. 戴基雷:《大英博物馆馆藏来自西帕尔的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文献·第6卷·登记号为1902—10—11的文献》,第26、32、23~24页。 (23)汉穆腊比之子,古巴比伦王朝的第7位国王,公元前1749~前1712年在位。 (25)古巴比伦时期一般居民的房间面积为1“分”(36平方米)左右(详见李海峰:《古巴比伦时期房产买卖活动论析》,《东北师大学报》2008年第6期)。 (27)在古巴比伦时期的财产继承契约中,如果女祭司,其身份都会明确地表示出来,如lukur dUtu、nin dUtu等。如果在契约中没有显示身份,那么该女性一般为世俗妇女。 (28)(33)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第150~151、151~152页。 (29)古巴比伦时期的重量单位,苏美尔语为mana,1mana约等于500克。 (30)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阿卡德语为panūm,1 pānūm约等于60升。 (31)E. 池埃拉:《古巴比伦契约》(E. Chiera, Old Babylonian Contracts),费城:宾夕法尼亚大学博物馆出版社1922年版,第153页。 (32)(34)E. C. 斯东、D. I. 欧文:《古巴比伦尼普尔的收养契约和曼努姆美舒里舒尔的个人档案》(E. C. Sone and D. I. Owen, Adoption in Old Babylonian Nippur and Archive of Mannum-meK5Y601.JPGu-lissur),威诺娜:埃森布朗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47~48、48页。 (35)W. F. 里孟斯:《汉穆腊比和叁苏伊鲁那时期的私法和管理文献》(W. F. Leemans,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Documents of the Time of Hammurabi and Samsuiluna SLB. I. 3),莱顿:荷兰近东研究所出版社1960年版,第76~77页。 (36)L. 戴基雷:《大英博物馆馆藏来自西帕尔的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文献·第5卷·无日期或日期丢失的文献》(Luc Dekiere, Old Babylonian Real Documents from Sippar in the British Museum, MHET, Vol. II, Part 5: Documents Without Date or with Date Lost),根特:根特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 (37)女观院的阿卡德语为K5Y620.jpg,是古巴比伦时期各类女祭司生活修道的专门场所,类似于欧洲的修道院。女观院四周有围墙包围,大门处有专门的人员看守,大门处也是女祭司与外界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的场所。女观院内主要由房屋及小块蓖麻田构成。在行政上,女观院隶属于神庙,受神庙最高官员sanga的监督与指导,但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管理权。女观院的所属人员主要由女观院的管理人员、各类女祭司和女观院的服务人员(水手、奴隶、厨师等)等构成。据美国亚述学家哈瑞斯研究,女观院的总人口大约在200~500之间。古巴比伦时期的女观院虽然与具有特定含义的修道院、观院有所不同,但为了给作者一个直观的感受,笔者采用了意译的方法,翻译为女观院(李海峰:“古代两河流域地区的‘修道院’与女祭司”。《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12—18,第583期A08版)。 (38)L. 戴基雷:《大英博物馆馆藏来自西帕尔的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文献·第2卷·汉穆腊比时期的文献》,第16~17页。 (39)(40)R. 哈里斯:《古代西帕尔一个古巴比伦城市的人口学研究》(R. Harris, Ancient Sippar: A Demographic Study of an Old-Babylonian City),伊斯坦布尔:历史与考古出版社1975年版,第347页。 (41)古巴比伦时期的面积单位,苏美尔语为bùr,1 bùr等于18 iku,约等于648公亩。 (42)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第64~67页。 (43)李海峰:《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经济活动研究——以西帕尔地区为考察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44)L. 戴基雷:《大英博物馆馆藏来自西帕尔的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文献·第6卷·登记号为1902—10—11的文献》,第19~20页。 (45)L. 戴基雷:《大英博物馆馆藏来自西帕尔的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文献·第2卷·汉穆腊比时期的文献》,第194页。 (46)古巴比伦王朝的第九王,公元前1646~前1626年在位。 (47)古巴比伦时期的重量单位,阿卡德语为K5Y601.JPGiqlum,1K5Y601.JPGiqlum约等于8.3克。 (48)(52)L. 戴基雷:《大英博物馆馆藏来自西帕尔的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文献·第4卷·叁苏伊鲁那之后的文献》(L. Dekiere, Old Babylonian Real Documents from Sippar in the British Museum, MHET, Vol. II, Part 4: Post Samsu-Iluna Documents),根特:根特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4、93~94页。 (49)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第65~66页。 (50)L. 戴基雷:《大英博物馆馆藏来自西帕尔的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文献·第2卷·汉穆腊比时期的文献》,第43页。 (51)L. 戴基雷:《大英博物馆馆藏来自西帕尔的古巴比伦时期不动产文献·第6卷·登记号为1902—10—11的文献》,第116~117页。 (52)古巴比伦时期的重量单位,苏美尔语为K5Y601.JPGe,1 K5Y601.JPGe等于1/180 K5Y601.JPGiqlum。 (53)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第83~84页。 (54)M. 席格瑞斯特:《古巴比伦账目文献》(M. Sigrist, Old Babylonian Account Texts in the Horn Archaeology Museum)第4卷,圣安德鲁斯:安德鲁斯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2页。 (55)M. 席格瑞斯特:《古巴比伦账目文献》(M. Sigrist, Old Babylonian Account Texts in the Horn Archaeology Museum)第5卷,圣安德鲁斯:安德鲁斯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页。 (56)吴字虹:“古代两河流域国家保护弱势公民群体主持社会公正的历史传统”,《东北师大学报》2007年第6期。 (57)M. 席格瑞斯特:《古巴比伦账目文献》第4卷,第54页。 (58)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苏美尔语为bán,1 bán等于10升。 (59)F. N. H. 阿腊维、S达里:《出土于阿布哈巴赫(西帕尔)地区私人房屋的古巴比伦泥板文献》(F. N. H. Al-Rawi and S. Dally, Old Babylonian Texts from Private House at Abu Habbah Ancient Sippar, EDUBBA 7),伦敦:洛布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58~59页。 (60)吴宇虹:“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尼普尔银贷业商人档案研究(下):档案重建”,《古代文明》2008年第3期。 (61)A. K. 穆哈门德:《从哈姆壬盆地哈达德土丘出土的古巴比伦楔形文字文献》(A. K. Muhamen, Old Babylonian Cuneiform Texts from the Hamrin Basin tell Haddad),伦敦:那布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46~47页。 (62)M. 席格瑞斯特:《古巴比伦账目文献》第5卷,第107页。 (63)F. N. H. 阿勒腊维、S. 达雷:《出土于阿布哈巴赫:古代西帕尔私人房屋里的古巴比伦泥板文献》,第36页。 (64)(65)F. N. H. 阿勒腊维、S. 达雷:《出土于阿布哈巴赫:古代西帕尔私人房屋里的古巴比伦泥板文献》,第136~137、92~9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