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云清: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与大学传统的扬弃 |
(发布日期: 2017-12-26 10:35 阅读:次) |
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与大学传统的扬弃 摘 要: 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是19世纪英国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包括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的调整, 而且包括大学内外治理结构的重组。功利主义的思想先导、知识界的舆论宣导和外围试验均起到凝聚改革人心、汇聚改革共识的重要作用。改革打破了教育归于民间的传统思维, 成功探索出一条以授权性介入为特征的大学改革新途径, 反映出19世纪英国学权、教权与政权各自力量的消长与角色定位。这场改革在引入专业教育与科学研究的同时, 也保留了大学的既有优势, 其自由和自治传统、绅士教育传统通过书院制和导师制大部分得以延续。传统扬弃的过程也清晰地反映出目的与手段的差别, 作为手段的大学制度需要以知识的生产和思想的供给为归依。 关键词: 基金:西南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资助, 批准文号:SWU1509406 The Reform of Ancient Universities and the Adaptation of University Traditions in England Abstract: The reform of ancient universities wa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19th century English reforms.It involved the adjustments of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ducation, and the reorganization of intramural and extramural administration.The reform was initiated by intellectual and political elites.The direction of utilitarianism, the atmospheric preparation by the learned community, and peripheral experiments provided common ground for the reform.It ended the non-governmental tradition of education by bringing government authorized intervention into the reform, which reflected the changing balance among collegial, ecclesiastical and political powers.Although it introduced professional education and academic research, the liberal, autonomous and gentlemanly tradition was maintained in the collegial and tutorial system.Such choices in the reform indicated that universities as means were required to serve the end of intellectual production. 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是19世纪以前英格兰仅有的两所大学, 建于十二三世纪, 因其历史悠久、传统深厚, 故称“英格兰古典大学” (English Ancient Universities) 。在19世纪英国改革浪潮中, 英格兰古典大学进行了自建校以来规模最大的改革。这场改革尽管只涉及牛津、剑桥大学, 但两校是当时英国的超级机构, 在整个教育界、宗教界甚至政界拥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其改革绝不仅仅是个别高校的改革, 也不仅仅是单纯的教育改革, 而且牵涉甚为复杂的宗教和政治意识形态竞争, 牵涉教会、政府与大学的棘手关系。改革牵涉之广、难度之大、历时之长, 仅次于同时期的议会改革。在一个传统浓厚甚至根深蒂固的国度, 如何突破重重阻力、打破改革的僵局, 又如何保留既有优势、实现传统的扬弃?这需要改革者找到改革的支持力量和有效途径, 并妥善处理改革与传统的关系。对于19世纪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 国外已有一定程度的研究。不过, 就学科背景而言, 相关研究大多具有教育学的浓厚色彩, 宗教、政治、法律语境模糊不清, 历时性和历史感明显不足, 因而难以准确定位改革的时空背景。就研究内容而言, 相关研究主要侧重于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 对大学治理结构这一改革重点语焉不详, 因而难以准确把握改革的总体框架。就研究思路而言, 相关研究主要在大学发展的思路下加以构思, 对影响改革进程的力量和途径问题、改革与传统的关系问题缺乏深刻的认知, 因而难以准确评论改革的成败。本文拟根据皇家调查报告、议会法案、议会议事录、地方史志、大学章程、时人评论、书信和传记等文献资料, 在改革的思路下对19世纪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进行深入研究, 重点考察改革的力量和途径问题, 进而探讨大学传统的扬弃与大学改革的成败。 一、古典大学制度及其问题 16世纪中叶以来, 牛津、剑桥大学推行古典绅士教育, 其课程以古典文学和新教伦理为核心, 注重绅士身份和品质的养成, 并逐渐形成独特的大学治理结构。与当今主流大学由世俗政府和大学机构主导不同, 国教会和书院在两校处于支配性地位。 英格兰国教会 (Anglican Church) 是牛津、剑桥大学的主导者。国教会又称圣公会, 由国王亨利八世建立并赋予其国教的宪制地位。牛津、剑桥大学是英国宗教改革的前沿阵地, 国教会自建立之日起就对两校拥有巨大影响力。《1662年遵奉国教法》进一步将牛津、剑桥大学变成国教徒独占的大学, 该法也被称为《1662年宗教考查法》。根据该法, 教师等公职人员必须签署并宣誓信守英格兰国教会“三十九条信纲”, 否则即行革职。古典大学那些不愿签署“三十九条信纲”的清教徒和天主教教徒教师被迫从中退出;学生的情况相似, 牛津大学的新生如果不愿意签署“三十九条信纲”就无法入学, 剑桥大学尽管可以入学但无法获得学位。于是, 英格兰古典大学由全民大学沦为国教会一派独占的教会大学, 非国教徒 (nonconformist) 与天主教徒被排斥在外, 更不用说非基督徒。与此相适应, 教师必须履行圣职, 学生必须学习宗教课程, 参加宗教仪式。在实践中, 国教会的圣职主要从牛津、剑桥大学选任, 这最终将两校变成国教会的人才基地。1688年光荣革命后, 英国确立新教原则, 王位不得由天主教徒继承, 这进一步强化了国教会的宪制地位。因此, 牛津、剑桥大学具有教育、宗教、宪制的多重意义, 牵一发而动全身。虽然国教会在古典大学主导地位的形成有其历史的合理性, 但是, 这是以牺牲相当一部分人的利益、形成教育资源分配的严重不公平为代价的, 甚至是以牺牲教育本身、导致教育的宗教意识形态化为代价的。虽然国教会主导的古典绅士教育注重理智训练和道德修养, 对于培养高素质的宗教精英确实具有优势, 但是, 这种教育难以适应启蒙运动和工业革命的新形势, 无法为平民社会培养充足的律师、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才与工商实业人才。据统计, 在1818—1819学年牛津大学所招收本科新生中, 毕业后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商实业者只有11.3%, 剑桥大学的这一数据是13.0%。 书院 (college) 是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实质上的组织者。书院拥有高度的自治权, 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实体, 不仅招生和教学自主, 而且人事和财务自主。根据国王颁发给书院的特许状, 书院享有从事教学活动、自我管理、持有财产等自由权利, 具有法人社团的性质。根据王室政府批准的大学章程, 书院成员不仅必须在书院学习, 而且必须在书院食宿。这样, 各个书院自给自足, 在空间上自成一体, 成为集教学、圣礼、食宿、文娱为一体的自治团体。它们组成松散的联邦, 在教学和管理中发挥实质性作用, 而作为联邦共主的大学仅在书面考试和学位授予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这种独特的校院结构方式被称为“书院制”。在书院制下, 各个书院具有办学的自主性, 在争取民间捐赠等方面具有天然的积极性, 在教学方式上也可以展开自主探索, 从而在财务、人事和具体教学等方面避免了来自大学的直接干预。但是, 这也导致大学的可支配财富和实际权力严重不足, 容易在教育大变革的时代错过革旧立新的良机。本科导师 (tutor) 是书院教学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导师通常由书院全权教员书院士 (fellow) 出任。一名导师通常仅掌管几名本科生, 居住在学生同一楼层或附近, 不仅辅导和讲解各种课程, 而且监督学生的宗教和道德风貌。这种通过师生之间的个别辅导和课外接触而进行的非正式教学方式被称为“导师制”。导师制注重师生互动和个别辅导, 符合古典绅士教育的要求, 是精英教育和通才教育的好方式。但是, 一名导师几乎包揽学生的所用课程, 烦琐的监督环节也会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这极易导致教学的专业性不足, 以及学术研究的时间不足, 难以跟上专业教育和科学研究的新形势。 19世纪上半叶是欧洲大学改革时期。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脱离不了欧洲大学改革的总体趋势。为了因应自由和民主、工业和技术、科学和研究的快速发展, 欧洲大学发展出现三个新趋势:一是世俗教育的兴起,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二是专业教育的兴起, 并与职业相对口;三是科学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兴起。19世纪早期欧洲大学主要有三种制度模式:一是英格兰古典大学由书院主导的导师制, 世俗政府不直接介入, 大学和书院高度自治, 注重师生互动和个别辅导, 注重古典人文教育和理智训练;二是法国由帝国大学控制的联邦型大学制度, 大学体系高度统一, 关注自然科学的教学和研究;三是德国普鲁士由大学主导的教授制, 大学由世俗政府开办, 关注自然科学教育, 教授为教学而研究, 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法国和德国大学是在政府主持下经改造甚至新建而成的, 很容易反映大学发展的新趋势。特别是由洪堡 (Wilhelm von Humboldt) 创立的柏林大学不再拘泥于古典人文教育, 在科学教育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后来居上, 其成就令英国人惊诧不已。英格兰大学主要基于根深蒂固的历史传统、自由和自治传统、古典绅士教育传统, 并通过书院制和导师制在组织上加以维护, 难以适应19世纪上半叶高等教育发展的新形势, 在与世俗政府和大学机构居于中心地位的德、法高等教育的竞争中逐渐处于下风。如何突破自由和自治传统、古典绅士教育传统, 实现世俗教育、专业教育、科学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大发展, 就成为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的基本任务。 19世纪20年代开始, 英国进入长达半个世纪的改革时期, 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绕不开英国改革的总体局势。19世纪英国改革涵盖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包括天主教解放、议会改革、济贫改革、谷物法废除、大学改革、文官制度改革、军事改革、司法改革等, 不仅涉及宗教信仰和政治意识形态的调整和转换, 而且涉及社会各阶层权利和财富的再分配。改革如此广泛而持久, 得益于自由主义的理论创新和思想先导。自由主义理论在启蒙运动初期就有所发展, 但在洛克 (John Locke) 那里主要解决的是议会相对于王权的主权问题。如果说有自由权利的话, 主要是上流社会中教俗贵族和资产阶级的自由权利。这种自由权利在柏克 (Edmund Burke) 那里几乎固化成了不为普通民众所分享的自由权利———等级特权, 它以传统为基石, 以等级特权和宗教权威为主要支柱, 提出自由主义大系偏保守的理论———保守主义。与保守主义理论化几乎同时, 边沁 (Jeremy Bentham) 以苏格兰启蒙思想为主要基础, 对自由主义理论加以创造性发展, 提出自由主义大系居中偏激进的学说———功利主义, 试图用功利原则 (“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从根本上清除神学原则等支撑贵族和绅士特权的理论。功利主义具有强烈的平民主义和世俗主义色彩, 是一个符合中下层社会特别是中产阶级 (主要包括工业资产阶级与专业知识分子) 的社会改革理论, 逐渐成为19世纪英国自由主义的代表和主流, 在这种语境下, 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可以互用。任何广泛而持久的改革都离不开理论的启迪和思想的维系。功利主义和边沁学说直接启迪了19世纪英国改革。改革首先在天主教解放和议会改革领域取得突破, 1829年《天主教解放法案》从外围触动了国教会坚守的新教原则;1832年, 第一次议会改革法案将选举资格下移, 这些宪制缺口的打开为国教会从公共教育中分离出去与大学治理的民主化提供了可能性。英格兰古典大学推行古典绅士教育, 具有浓厚的宗教和贵族色彩, 是以世俗化、平民化为导向的功利主义改革的重要目标。 不过, 古典大学改革的难度不亚于天主教解放与议会改革, 主要因为古典大学特别是牛津大学是国教会的基地, 是宗教和文化保守主义的堡垒。政治上的保守主义不易击破, 宗教和文化上的保守主义不仅难以击破, 而且还具有强大的抵抗甚至反弹能力。因此, 古典大学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 需要改革者的持续努力。下文首先考察大学改革力量是如何通过舆论宣导、外围试验而不断汇聚改革共识并壮大改革阵营的。 二、改革先声与力量的聚合 改革力量的生成和聚合是改革的头等大事。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最初的声音来自苏格兰。这与联合王国文化和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有关。18世纪中后期, 苏格兰掀起思想文化构建和创新的高潮, 一跃而成为联合王国甚至欧洲新思想和新教育的重要发源地。在这种背景下, 苏格兰的四所古典大学圣安德鲁斯、格拉斯哥、阿伯丁、爱丁堡大学推行改革, 开设自然科学和实用课程, 招收非国教徒青年入学, 取得巨大成功。从1809年开始的三十年, 一批主张实行新式教育的评论家, 以著名文学和政论期刊《爱丁堡评论》为阵地, 陆续发表一系列评论文章, 矛头直指英格兰古典大学, 被称为“爱丁堡评论派”。爱丁堡评论派主要就牛津、剑桥大学的课程设置、书院制、宗教排斥等发表评论, 指斥其课程在现实世界中无用, 书院制桎梏了系部 (faculty) 的专业教育, 国教会的垄断排斥了非国教徒。其代表人物汉密尔顿 (William Hamilton) 有英国“大学改革之父”之称, 此人是爱丁堡大学哲学教授, 毕业于牛津大学, 深知英格兰高等教育的问题, 亦熟悉苏格兰高等教育的最新发展。身处改革的时代, 汉密尔顿对大学改革怀有更加迫切的憧憬:“这是改革的时代。按重要性排序, 紧随我们宗教和政治机构之后的就是公共教育基础;我们已开启并正忙于改革‘宪制, 这令周边国家称羡不已’;我们的中小学校与大学仍难免受到周边国家的轻慢, 其改革的时日已经不远了。”在1831年的《论英格兰大学的现状》系列论文中, 他对古典大学特别是牛津大学的制度基础与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将矛头指向书院制和导师制, 认为书院和导师的巨大影响力不仅有违法律制度基础, 而且是导致大学教育低效率的主要原因。在1834—1835年的《论非国教徒进入英格兰大学受教育的权利》系列论文中, 他驳斥了古典大学宗教甄别的合法性, 指斥国教会的宗教甄别妨碍了教育公平。 尽管爱丁堡评论派的批评入木三分, 但并没有在英格兰古典大学内部引起太大反应。英格兰的功利主义改革者采取外围突破的方法, 在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之外展开试验。1827年, 他们创办伦敦大学 (University of London) 。边沁尽管已步入迟暮之年, 仍亲自过问该校的创建工作。著名边沁主义者密尔 (James Mill) 、布鲁厄姆 (Henry Brougham) 主持了该校的创建工作。根据建校声明书, 伦敦大学面向全体公民, 不设宗教资格限制;面向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平民社会, 不仅提供自由教育 (即古典绅士教育) , 而且提供法律、医学、工程学等专业教育, 设置化学、政治经济学等新课程。因此, 伦敦大学是一所宗教无甄别、课程兼具实用性的新式大学。由于国教会百般阻挠, 伦敦大学直到1836年才获得英国政府颁发的特许状。该特许状将原伦敦大学改为伦敦大学学院 (University College) , 与1829年成立的具有国教属性的国王学院 (King’s College) 合并, 共同组成联邦制大学, 亦称伦敦大学;并规定经伦敦大学同意, 任何学院均可加入伦敦大学。在联邦模式下, 学位与学历截然分开, 伦敦大学掌管学位, 各学院掌管教学。经过十余年的发展, 伦敦大学成为英格兰名副其实的第三大学。1851年, 伦敦大学的普通学院达29所, 附属医学院近60所 (含苏格兰、爱尔兰地区的附属学院) 。伦敦大学世俗教育和专业教育的成功, 表明功利主义教育与古典绅士教育是可以兼容的, 这对牛津、剑桥大学僵化的古典绅士教育形成越来越大的外部压力。 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还需要来自牛津、剑桥大学体制内部的动力。牛津、剑桥大学是国教会和宗教意识形态的基地, 两校特别是牛津大学内部对改革的看法至关重要。在功利主义改革阵营的舆论影响下, 古典大学内部的改革呼声开始出现。在牛津大学, 出现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之间的竞争, 具有浓厚的宗教意识形态色彩, 双方的代表人物分别是阿诺德 (Thomas Arnold) 、纽曼 (John Henry Newman) , 两人在19世纪20年代中期都是奥里尔书院的书院士。纽曼是19世纪英国最著名的宗教知识分子, 是古典绅士教育的代表人物, 更是古典绅士教育系统中偏保守的人士, 他主张保持对非国教徒的宗教甄别, 对科学和现代知识亦持消极态度。1833年, 纽曼等人在牛津大学发动牛津运动, 其宗旨是回归早期教会的传统。他们认为, 所有革新都必须考虑宗教和国教会的独立性, 都必须置于神学原则和宗教伦理之下, 形成宗教和文化领域中的保守主义浪潮。宗教保守主义对国教会主导地位与古典绅士教育传统形成强有力的支持。不过, 纽曼等人在宗教和教育上的保守倾向无法阻挡自由主义改革者的探索。早在1828年, 阿诺德就离开牛津大学, 出任拉格比公学校长, 在该校进行教育改革试验。公学秉承古典绅士教育传统, 其毕业生在升入两所古典大学时具有优先权, 甚至与书院之间建立固定的联系, 具有古典大学预备学校的性质, 其改革对古典大学改革有一定参照意义。阿诺德具有浓厚的自由主义色彩, 是古典绅士教育系统中的开明人士。与纽曼不同, 他试图寻求国教信仰与现代知识和社会发展的平衡和综合, 在宗教和政治上发展出广泛、自由的观点。他主张取消宗教甄别, 将国教徒与非国教派包容在一个广泛的全民教会之中。他还提出“基督教绅士”的教育理想, 力图将贵族绅士与新兴工业家融合起来, 使贵族更有用, 资产阶级更优雅。拉格比公学给予阿诺德将教育改革思想化为实践的机会, 尽管仍以古典课程和宗教课程为核心, 但也大量引入现代实用课程, 将现代史、现代文学、数学与希腊语、拉丁语的教授结合起来, 大大增强了古典教学的生动性和实用性。阿诺德在拉格比公学的改革试验获得巨大成功, 使衰落中的公学重新焕发生机和活力, 其社会声望逐渐超越纽曼, 成为当时古典绅士教育的又一代表人物。1841年, 他出任牛津大学钦定现代史教授。同年, 纽曼离开牛津大学, 在这场具有浓厚意识形态色彩的教育思想竞争中, 阿诺德最终胜出。 阿诺德与纽曼教育思想的竞争及公学改革的成功, 表明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界限并不是不可逾越的, 古典绅士教育与自由主义教育是可以兼容的, 改革开始超越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之争, 改革的共识正在形成。翌年, 阿诺德去世。自由主义教育改革的旗帜传递到他的学生斯坦利 (Arthur Penrhyn Stanley) 手中, 此人在50年代的皇家调查过程中功不可没。以阿诺德的自由主义教育改革精神为纽带, 在牛津大学内部逐渐形成一个大学改革阵营, 主要来自巴利奥尔书院和奥里尔书院, 除了斯坦利之外, 还包括乔伊特 (Benjamin Jowett) 、沃恩 (Henry Halford Vaughan) 、帕蒂森 (Mark Pattison) 等人。与阿诺德一样, 他们对课程、宗教等核心问题持兼容立场, 认为大学可以兼设实用和现代课程, 可以兼收非国教徒入学。在后续的改革探索过程中, 改革阵营还提出外部介入改革、加强教授席建设、削弱书院地位等主张。乔伊特是古典大学内部主张外部介入改革的代表人物。此人是牛津大学巴利奥尔书院的书院士, 古典诗歌研究的权威。同大多数书院士一样, 他最初亦乐见大学从内部改革, 但他逐渐意识到内部改革的软弱无力, 只有外部的强力干预才可能为大学带来重要改变。1847年, 在致友人的书信中, 他的头脑已非常清醒, “这不是任何人的过错———我们无法改革我们自己”。沃恩是古典大学内部推广教授制的旗手, 于1848年出任牛津大学钦定现代史教授。他提出建设一支德国式的由大学掌控的教授团队, 不仅可以促进专业教育与学术研究, 而且可以平抑国教会和书院的影响力。不过, 时人普遍担心教授制的推广会危及古典绅士教育传统。他们对导师制情有独钟, 认为教授制不利于知识的传授, 不利于理智和能力的训练, 不利于真理和学术的进步, 不利于宗教信仰的维系, 不利于道德良心的培养。1854年, 沃恩专门推出《牛津改革与牛津教授》一书, 从事理逻辑、实际情况甚至历史证据入手, 对上述五点反对意见进行逐一辨析和批驳, 试图化解人们对教授制的疑惧。他在教授制对科学真理和学术研究的作用方面着墨最多, 这本来应是教授制的极大优势, 反对者是非颠倒说明世人对教授制确实知之甚少。沃恩的著作是推广教授制的宣言书, 为后世改革者经常援引。继沃恩之后, 帕蒂森成为古典大学内部推广教授制、推进科学研究的新旗手。此人毕业于牛津大学奥里尔书院, 青年时代曾深受纽曼的影响, 是古典绅士教育的拥护者。直面古典大学科学研究的落伍, 他逐渐转向改革阵营。1868年, 他专门推出《关于学术组织的建议》一书, 以他在德国大学考察的亲身经历, 指出大学教授制在科学研究方面的突出贡献, 呼吁牛津、剑桥大学采取切实行动, 设立强有力的教授席, 将大学建成名副其实的大学自治机构。在该书中, 他还指斥国教会对科学研究和大学改革的羁绊, 认为正是国教会的“专横”扼住了大学改革的“咽喉”。 从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力量的成长过程可以看出, 以边沁功利主义为主流的自由主义思想倡导世俗化和平民化, 为改革提供了一个强大的理论和思想体系。苏格兰爱丁堡评论派的汉密尔顿等人是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的急先锋, 是他们具有功利主义性质的舆论宣导将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提上议事日程。英格兰的边沁主义者密尔等人另起炉灶, 通过“外围突破”的方式创立宗教无甄别、课程讲实用的新式高校伦敦大学。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古典绅士教育家阿诺德在拉格比公学进行改革, 成功实现实用知识与古典知识的兼容, 实现功利原则与神学原则的兼容, 为改革超越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之争提供了范例。更为重要的是, 通过教育界前辈汉密尔顿、密尔、阿诺德等人的宣导和探索, 最终在古典大学内部形成了一支以斯坦利、乔伊特、沃恩、帕蒂森等人为核心的致力于改革的基本力量。不过, 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不仅仅是教育思想之争, 也不仅仅是意识形态之争, 而且是权力或权利之争;不仅仅涉及古典绅士教育理念的修正, 也不仅仅涉及作为保守主义基石的传统的扬弃, 而是牵涉国教会垄断权、书院自治权等法律难题。要想突破这些争议和难题, 改革还需寻求来自政界的同盟者, 需要找到有效的途径或方法。于是, 改革者开始寻求政府和议会介入牛津、剑桥大学改革的可能性。作为化解重大争议的手段, 也作为议会立法的前置手段, 皇家调查逐渐进入改革者的视野, 并最终成为启动改革的关键。 三、皇家调查与改革的启动 改革途径的探索和选择关乎改革的成败。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在探索过程中出现过两条改革途径。一是内部力量主导, 由大学当局及其背后的国教会进行内部改革;二是外部力量主导, 由世俗政府介入推动改革。英国自古以来就有教育归于民间的传统, 世俗政府对教育既无直接干预之权力又无扶助之责任。而且, 古典大学及其书院还受到王室特许状的法律保护, 具有高度自治权。因此, 内部改革似乎成为理所当然的选择。不过, 实践表明, 依靠国教会和院长寡头控制的大学当局大幅削弱国教会和书院的影响力, 逐渐让有识之士认识到“我们无法改革我们自己”。改革需要新思维, 这一新思维就是政府介入。对于谨守自由传统的英国人来说, 这是一个艰难的转变。要自由和自治, 还是要改革和发展?能不能在改革的同时保住自由?法治框架成为上佳选择。对于大学来说, 法治框架可以防止世俗政府的过度介入。对于世俗政府来说, 法治框架可以为其介入提供一个减少阻力的理由。大学自治权受法律保护, 只有新的立法才能撼动。 1834年, 剑桥大学评议会部分成员联名向上院和下院请愿, 请求在非神学专业取消宗教考查, 引起议会的关注。改革者遂在下院动议取消大学宗教考查并获顺利通过, 但被上院否决。1835年, 改革者直接在上院动议取消大学宗教考查, 亦被否决。取消大学宗教考查的议案两次均未在贵族院过关表明, 该议题在上流社会中仍具有宗教敏感性。改革者改换策略, 不再纠结于取消宗教考查这一高度敏感议题, 而是转向相对笼统、不太扎眼的大学教育改革。当然, 改革者并没有放弃取消宗教考查的目标, 而是试图将之掩藏在整个大学改革之下。不仅如此, 为了积聚共识、减少争议, 改革者还为议会立法设置了一个前置条件, 这就是皇家调查。这里的皇家调查是议会立法的前置手段, 由一个独立委员会对某争议事项进行特别调查, 为议会立法工作提供翔实信息和可行建议。该委员会由国王批准组建, 故称皇家调查委员会 (Royal Commission) 。作为议会立法的前置手段, 皇家调查这一工具可以说是随着19世纪英国一系列棘手改革而成长起来的。1832年组建的“济贫法皇家调查委员会”是较早的一例, 其调查报告为争议颇久的新济贫法立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需要指出的是, 组建皇家调查委员会的门槛较高, 除了需要王室政府的委任状之外, 当时还需要议会的授权。1837年, 改革者先后在下院和上院动议成立皇家调查委员会, 对大学改革的必要性进行独立调查, 以决定是否对大学改革采取立法行动。由于大学当局做出推行内部改革的承诺, 改革者遂撤回动议。经过好几年的等待, 内部改革未见推出。1845年, 改革者在下院重启皇家调查动议, 但未获通过。组建皇家调查委员会的议案居然在平民院被否决表明, 改革力量失之分散, 尚需进一步整合。 1846年, 辉格党罗素 (John Russell) 政府上台执政。辉格党开始向自由党转型, 除了自由主义者之外, 非国教徒亦成为该党的基本力量。自由主义者与非国教徒联系的加强, 为古典大学改革提供了新的机遇。在这种形势下, 罗素政府决定重启尘封五年之久的皇家调查程序。1850年, 非国教徒、辉格党下议员海伍德 (James Heywood) 在下院动议对古典大学进行全面调查。他是功利主义者, 曾在剑桥大学求学但因宗教甄别未能取得学位, 对非国教徒的不公平待遇有深切感受。毕业后, 他对母校关注有加, 不仅对大学在教学与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过大量调查, 而且对大学章程和治理结构进行过深入研究, 故深知大学问题和症结之所在。他提议, “鉴于向英格兰和爱尔兰古典大学及其书院委派调查委员的权利和特权属于女王陛下”, 特呈请女王陛下颁发“皇家调查委员会委任状”, 对牛津、剑桥和都柏林大学及其书院的状况进行调查, 以协助其“适应当今时代的需要”。不过, 该调查委员会的合法性遭到保守党人的强烈质疑, 保守党人声称该委员会很可能违背国家法律规定, 亦可能不符合大学组织章程。他们控制下院以273∶31的绝对优势决定暂时休会。 为了减少争议, 罗素首相在下院休会表决之前就提出, 对牛津、剑桥大学的皇家调查会本着“友好精神”加以展开, 这是一个新思路。总检察长从法律角度予以支持, 他认为需要议会立法来授权的是执行委员会 (executive commission) , 而罗素首相所提议的委员会仅仅接受自愿提供的证据, 言外之意是无须得到议会授权即可组建。下院休会期间, 罗素首相致信牛津、剑桥大学名誉校长寻求支持。他对即将成立的皇家调查委员会的自愿性质进行了解释, 声明该委员会只有“调查”和“报告”之权, “接收证据, 报告观点, 无权对任何问题做出决定, 亦无权开出任何处方”;他还保证会慎重选择调查委员会的人选, “不仅要胜任其重要工作, 而且要有品行有身份, 值得信赖和尊重”。尽管如此, 两校仍反对调查委员会的外部介入, 其基本理由是大学有能力从内部自我革新, 外来调查只会中断大学改革的自然进程。剑桥大学还申明另一个理由, 认为对书院的干预破坏了古老的自治权。该校部分教师在致校长的抗议书中表示:“向书院或大学派驻皇家调查委员会, 用不同于大学规章规定的方式强取规范那些实体的权利, 这是违反国家法律和大学组织章程的。” 下院复会后, 保守党人转守为攻, 提出禁止任何皇家调查的修正案, 该修正案以违背法律和章程、侵犯权利和自由为由, 反对“任何”针对牛津、剑桥大学的皇家调查“呈请”, 自然包括罗素所提自愿性皇家调查。在辉格党人的强烈反对下, 保守党人被迫撤回该修正案。最后, 下院以160∶138的微弱优势决定终止对两校进行皇家调查的讨论。与此前的休会表决结果相比, 支持海伍德动议的比例大幅上升, 这为罗素政府后续的行动提供了较有利的民意基础和较大的“自由度”。而且, 保守党人企图阻止罗素首相所提“自愿性皇家调查”的计划亦未得逞。8月, 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皇家调查委员会委任状以维多利亚女王的名义同时签发。两个委任状分别任命了一个七人委员会和一个五人委员会, 分别对两校行政、纪律、学习和财务进行调查;授权委员会召唤他们认为有必要召唤之人以了解相关事务, 调阅他们认为有必要调阅之文献以获取充分信息;要求委员会在两年左右的时限内完成调查并向国王提交书面报告, 内容包括委员会会议记录与委员会对相关事务的观点。这与罗素首相早前致两校名誉校长的信件内容基本一致, 女王签发的皇家调查无疑是自愿性调查。至此, 改革人士成功探索出一条外部介入改革的途径, 这就是以“自愿性皇家调查”为突破口的议会立法。在教育归于民间的传统思维之外, 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探索出一条具有非强制性色彩的外部介入改革新途径。 可行途径终于找到了, 前方的道路仍然崎岖。首先要考验的是皇家调查委员会的能力。与以前的皇家调查委员会拥有议会和王室政府的共同授权不同, 牛津大学皇家调查委员会与剑桥大学皇家调查委员会都没有议会的法定授权, 亦不具强制力, 校方和院方均没有法律义务给予配合。因此, 调查委员会能不能“接收”到可靠的证据, 能不能“报告”出有价值的观点, 一切均在受调查对象的“自愿”中。为了获取对方的信任, 皇家调查委员会需要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代表性和社会声望。牛津大学皇家调查委员会由7人构成, 包括诺里奇主教汉兹 (Samuel Hinds) 、卡莱尔教长、拉格比公学前校长泰特 (Archibald Campbell Tait) 、彭布洛克书院院长热恩 (Francis Jeune) 、威斯敏斯特公学校长利德尔 (Henry George Liddell) 、退休律师丹皮尔 (John Lucius Dampier) 、几何学教授鲍威尔 (Baden Powell) 、天文学和几何学教授约翰逊 (George Johnson) 。委员会主席是汉兹, 秘书和报告主要执笔人是斯坦利, 后者是委员会的实际负责人。该委员会的构成有三个特点:一是委员会成员大都具有牛津背景, 除必不可少的法律专家丹皮尔外, 均任教任职或曾任教任职于牛津大学及其书院, 对大学有较充分的了解, 与大学教职员工有较密切的联系, 这不仅在人员上保障了调查的专业性, 而且可以减轻调查的阻力, 特别是考虑到该调查并无议会授权;二是委员会成员涵盖国教会、大学、书院、公学等方面, 代表性较强;三是委员会成员出自主教、教长、书院院长、大学教授、公学校长等, 其身份职位较高, 而且是这些职位中较有声望的人士。因此, 该委员会是一个具有专业素质、较具代表性和社会声望的集团。剑桥大学皇家调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 包括切斯特主教格雷厄姆 (John Graham) 、伊利教长皮科克 (George Peacock) 、天文学家赫舍尔 (John Herschel) 、总检察长罗米利 (John Romilly) 、地质学教授塞奇威克 (Adam Sedgwick) 。委员会主席是格雷厄姆, 秘书是大学的发言人、圣约翰书院院长贝特森 (William Henry Bateson) 。与牛津大学相比, 剑桥大学皇家调查委员会的人数偏少、代表性稍弱, 但其专业性和社会声望大体相当。 不过, 牛津大学皇家调查委员会在政治上具有自由主义倾向。这在保证改革意愿的同时, 也部分地引起调查的中立性问题。当委员会名单公布后, 牛津大学提出了强烈质疑, 认为有违罗素首相早前致名誉校长信件中“要有品行有身份, 值得信赖和尊重”的承诺。当调查委员会发出通函请求大学各方通力合作时, 两校仍试图通过质疑调查委员会的合法性而加以抵制。牛津大学甚至主动出击, 在评议会多数票的支持下向枢密院递交请愿书, 但被枢密院驳回。于是, 两校转向消极抵制, 多数书院不配合, 如牛津大学19个书院中只有7个书院准备合作, 这直接影响到财务调查的完整性。不过, 调查工作得到大多数教授和部分书院士的支持, 特别是帕蒂森、乔伊特的个人协助, 调查委员会获取了不少关于大学政府、教学和纪律等方面很有价值的资料和信息。校外人士亦鼎力相助, 如海伍德不仅亲自翻译印制校院章程等文书的拉丁文英译件, 而且自掏腰包请人誊抄相关资料。调查委员们自身的工作亦是极为扎实的, 牛津大学调查委员会仅办公会议就开过87次, 且出席率较高, 泰特、热恩、利德尔和斯坦利更是全勤出席。1852年, 经过调查委员会近两年的艰苦工作, 牛津、剑桥大学调查报告书相继出炉。 斯坦利执笔的牛津大学皇家调查报告可谓鸿篇巨制, 内容翔实, 资料丰富, 行文紧凑, 结构合理, 结论明晰, 可读性强。就连保守党人格莱斯顿 (William Ewart Gladstone) 亦称许该报告是其在议会所见到的最优秀调查报告之一。此人以雄辩和善于理财著称, 在大学改革进程中扮演过重要角色。作为皮尔派保守党人[其精神领袖是皮尔 (Robert Peel) ]和牛津大学选区下议员, 他一度反对辉格党政府支持的皇家调查, 曾于1850年在下院发表演说, 强烈质疑皇家调查的合法性, 甚至反对任何性质的皇家调查。演说文本长达49页, 语言酣畅淋漓, 富于逻辑思辨, 对法律和历史知识信手拈来, 充分显示了作者的过人才华。以此人的才华和牛津背景, 能得到他的肯定, 足见牛津大学皇家调查报告的水平。一度反对大学改革的他开始认识到改革的必要性, 逐渐转变为大学改革的支持者, 为后来的大学改革立法出力颇多。从格莱斯顿的经历也可以看出, 皇家调查报告的发布令部分反对改革的人士刮目相看, 从而为改革扫除了部分阻力, 甚至为改革平添了一份助力。 牛津大学皇家调查报告的基本观点是, 牛津大学弊病丛生, 亟待改革;但无能的书院和寡头控制的大学都无法胜任, 因此议会有充分理由介入大学改革。在报告正文的结论部分, 报告书列出47条具体的改革建议。在大学治理结构上, 建议加强立法机构的创议、审议、任命、向议会请愿等职能, 拓宽立法、行政机构的基础, 特别强调加强教授在这些机构中的实力。在大学教学上, 建议扩大教授队伍的数量, 提高教授职位的待遇, 并给出了教授职位创设和任命的具体办法。在校院关系上, 建议书院财务分出部分资金支持大学教授席的建设。不过, 该报告书也有留有遗憾, 最重要的是, 报告对取消大学宗教考查这一重要议题持消极甚至否定态度。在报告正文中, 委员会表示他们被告知不要考虑取消宗教考查;结论部分更是只字未提宗教考查一事。不过, 瑕不掩瑜, 应该说, 牛津大学皇家调查报告建立在深入调查和扎实工作的基础之上, 得出的观点很有说服力, 提供的建议很有针对性, 为大学改革提供了一个信息可靠、路径明确、切实可行的蓝图。 剑桥大学皇家调查报告提出的建议与牛津大学报告大体类似, 只是整体质量有不小差距, 篇幅较短, 行文不够紧凑, 没有结论部分, 可读性不够强。不过, 该报告在一些细节上处理得较好, 有两点值得一提:一是在取消宗教考查议题上持审慎偏肯定的态度。该报告表示认识到取消宗教考查的重要性, 也意识到取消的难度, 但没有找到有效的办法, 故不敢擅自表达观点, 希望留给时间、议会和国王去考虑。二是提出一种保障改革方案落到实处的具体手段。该报告建议:“如果议会愿意考虑大学及其书院改革的问题, 我们认为可行的办法是, 通过议会法案建立起推进改革的原则, 并委托一个拥有临时权力的委员会 (board) 来保证改革落到实处。”后来的实践表明, “拥有临时权力的委员会”在保障改革的落实上效果颇佳。 总体而言, 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皇家调查报告对大学机构的权力分布、教授制的推广及书院财务加以协助等议题已有较为明确的态度和较成熟的方案;尽管如此, 这些议题因涉及治理结构重组和教育理念的修正, 涉及书院与导师的核心利益, 在立法过程中必有一番博弈和妥协。一些议题如大学宗教考查的取消议题, 尽管皇家调查报告态度暧昧, 但大学之外的改革者非常看重, 要不要以及如何列入改革议案?不仅如此, 皇家调查报告给出的仅仅是专家建议, 真要动手进行改革, 如何保证改革措施在大学及其书院落到实处, 这都需要改革者在议案拟定与立法过程加以思考和突破。 四、议会立法与改革的落实 皇家调查报告既已提出较为切实可行的改革蓝图, 接下来的工作是根据改革蓝图拟订改革议案, 交由上、下两院讨论通过。此时正值阿伯丁政府时期, 皮尔派保守党人阿伯丁伯爵 (Earl of Aberdeen) 与辉格党人组成联合政府, 辉格党领袖罗素出任外交大臣, 辉格党人帕默斯顿子爵 (Viscount Palmerston) 出任内政大臣, 皮尔派保守党人格莱斯顿出任财政大臣。阿伯丁政府力推牛津大学改革, 指定格莱斯顿负责牛津大学改革议案的拟订工作, 罗素负责改革立法的协调工作。格莱斯顿是牛津大学改革议案起草工作的不二人选。此人身兼牛津大学选区下议员, 曾多次代表牛津大学在议会发声, 在大学内部拥有广泛而独特的影响力。皇家调查报告发布后, 深信改革难以避免的他就开始劝说牛津友人们利用议会立法之前的空当进行内部改革。接手议案起草工作后, 按他自己的说法, 他的“整个身心都扑在牛津议案上”, 并与牛津多达3/4的书院进行了书信沟通。大学内部的改革人士乔伊特也出力颇多, 他曾呈送过一个内容全面的改革计划供格莱斯顿参考, 并与后者进行过多次广泛的讨论。副总检察长等法律专家还逐条斟酌过草案全文。1853年底, 经过两三个月的辛勤工作, 格莱斯顿向内阁提交牛津大学改革议案规划书, 获得内阁和改革人士认可。1854年, 罗素将牛津大学改革议案引入下院, 正式启动议会立法程序。在下院委员会阶段, 委员会先后开会11次, 主要就大学立法和行政机构的人员组成及产生方式、宗教考查要不要取消及如何取消等议题进行了激烈质辩。该议案经两院三读通过, 并经女王批准生效, 是为《1854年牛津大学法》, 共48条。有牛津大学改革立法的示范在先, 剑桥大学改革立法工作就平顺得多。时值辉格党帕默斯顿政府时期。1856年, 政府将剑桥大学改革议案正式引入下院, 下院委员会仅召开3次会议就敲定议案的具体条款。该议案经两院三读通过, 并经女王批准生效, 是为《1856年剑桥大学法》, 共53条。为了把握改革的总体框架、理解改革过程的复杂性, 有必要对大学机构的重组、宗教考查的取消、教授制的推广以及保障改革落实的手段等改革重点难点进行细致考察。 保障手段的设置事关改革法案在大学及其书院的有效落实, 涉及外部介入改革与内部自主改革这两种改革途径之间的复杂关系, 需要在改革议案起草之初就考虑清楚。较早时候, 乔伊特呈送过一个改革计划。该计划主张由议会制定改革原则, 具体细节交由大学自行处理, 是一个外力介入改革与内部自主改革两者兼半的方案。不过, 格莱斯顿并不信任大学自主改革的意愿和能力, 主张由议会来主导改革, 这触及先前改革双方争持不下的改革途径问题。当然, 任何改革都不是改革者或被改革者单方面的事情, 可以以某一方为主, 但无法将另一方完全抛开, 特别是考虑到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对自治权的一贯坚守。因此, 摆在格莱斯顿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在保持足够的外部压力的同时维持住自主改革的积极性?格莱斯顿借鉴了剑桥大学皇家调查报告关于组建一种“拥有临时权力的委员会”来保证改革落实的建议, 提出建立一种“拥有法定权力的执行委员会 (executive commission) ”。该委员会在议会授权下具有强制权力, 可以在大学及其书院修订章程不力时亲自来修订。这就将大学改革的权力牢牢控制在议会及其授权的执行委员会手中。当然, 大学及其书院仍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 有权在规定的时限内制定或修订章程。执行委员会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保障条款或者说后置程序, 这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在牛津大学立法程序尚未正式启动之前, 该办法就得到剑桥大学一个委员会的明确肯定。在议会立法过程中, 该办法也没有引起大的质辩。改革法案规定, 如大学及其书院在规定时限内未制定出令执行委员会满意的新章程, 后者有权亲自来制定。这一后置程序非常有效, 两所大学及其书院均依据改革法案按时完成章程修订工作, 因而并未出现执行委员会要求启动这一后置程序来亲自制定章程的情况。 大学机构的权力分布关涉大学治理的效率, 其民主化亦是时代的要求。两校大学机构主要包括行政机构大学理事会、立法机构大学评议会。大学机构权的分布主要指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和平衡, 同时亦牵涉大学与书院之间关系的平衡。根据十六七世纪修订的大学章程, 古老的大学评议会 (牛津称“Congregation”, 剑桥称“Senate”) 的立法和选举权受到极大削弱, 由全体或部分院长们组成的大学理事会 (牛津称“Hebdomadal Board”, 剑桥称“Caput Senatus”) 执掌实际权, 其决策较少受大学评议会牵制, 其成员更不归大学评议会选任, 成为名副其实的行政寡头 (“Caput”即为头、首之意) 。在这种治理结构下, 行政权一头独大, 书院势力十分显赫;与之相对的是, 立法权可有可无, 大学力量显著不足。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恢复和重塑大学评议会作为立法会的职能。在牛津大学改革议案委员会讨论阶段, 评议会成员资格颇受争议。依据中世纪惯例, 评议会成员资格以在校执教与否加以限定, 这亦是格莱斯顿的主张。有下议员质疑, “评议会要想充分有效, 就应成为大评议会的缩影和代表, 并应尽可能拥有大评议会的多样性”, 需要将非执教的在堂牧师及不在书院导师名单上的私人导师容纳进来;并提出按常住校内与否加以限定的修正案, 规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参加评议会只需要常住校内这一条件即可, 不再需要积极参与教学。该修正案最终票决通过。根据改革法案, 牛津大学评议会更具代表性, 其规模亦有所扩大, 由大学官员、书院院长、大学教授与公共考试官等当然成员及常住校内的所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组成;掌管大学规章制定、官员选举等重大事务, 拥有大学规章的实质性立法权 (阶段性否决权, 并可以提出修正案) , 拥有大学理事 (councilor) 的选举权。其扩大会议大评议会拥有大学规章的部分立法权 (最终否决权, 但不能提出修正案) , 拥有名誉校长 (chancellor) 的选举权。剑桥大学评议会亦更具代表性, 其规模亦有所扩大, 由常住校内的所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组成;掌管大学规章制定、官员选举等重大事务, 拥有大学规章的立法权, 拥有包括校长 (vice-chancellor) 在内的大学官员的选举权。其扩大会议拥有大学理事的选举权。改革同等重要的任务是加强大学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民意基础, 削弱书院在大学理事会的影响力。根据改革法案, 废止原先的大学理事会, 代之以新的大学理事会作为大学行政机构。牛津大学理事会 (Hebdomadal Council) 由22人组成, 除了作为当然成员的名誉校长、校长与学监 (proctor, 2人) 外, 还包括选任成员书院院长6人, 大学教授6人, 普通大评议员6人。剑桥大学理事会 (Council of the Senate) 由18人组成, 除了作为当然成员的名誉校长与校长外, 还包括书院院长4人, 大学教授4人, 普通评议员8人。与改革前相比, 就人数规模而言, 理事会人数有所扩充, 剑桥大学甚至从6人扩充到18人, 单个人的作用下降, 难以形成寡头控制;就成员来源而言, 牛津大学院长、教授、普通大评议员各占约1/4, 剑桥大学普通评议员甚至占近半数, 代表大学的理事 (教授、普通大评议员或评议员) 占绝对多数, 代表书院的势力 (主要是院长) 再也无法形成垄断地位;就产生方式而言, 选任理事由评议会或其扩大会议选举产生, 民意基础大大加强。此外, 《剑桥大学法》还明文规定, 大学理事会集体议事、集体决策,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宗教考查的取消是大学内外的自由主义者和非国教徒最为看重的改革目标。自1834年首次引入议会以来, 改革双方就一直对该议题争持不下。皇家调查报告在该议题上亦持审慎甚至消极态度。在引入牛津大学改革议案时, 罗素表示他会支持一个关于取消大学宗教考查的独立议案, 但不想在该议案中提及该议题, 以免刺激保守人士从而影响整个议案的审议。非国教徒领袖、辉格党下议员迈阿尔 (Edward Miall) 难掩失望之情。他指出, 根据近期英格兰宗教信仰普查, 国教徒、非国教徒、缺席圣事者大致各占500万人, 而牛津、剑桥大学却只为1/3的国民服务。海伍德亦持相同看法, 并动议在下院内部组成特别委员会 (select commission) 细致研究向非国教徒开放古典大学等事项, 获得通过。宗教考查遂成为改革议案的议题之一。宗教考查主要包括新生招录、学位授予与教师遴选三个环节。在委员会讨论阶段, 争持双方很快在取消新生招录环节的宗教考查上达成一致, 但在取消学位授予环节与教师遴选环节的宗教考查上却陷入严重分歧。本来, 在取消学位授予环节的宗教考查上并无大的争议。但是, 学位与教师身份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 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是书院士和大学评议员或大评议员的基本资格条件。有下议员质疑, 如全面取消学位授予环节的宗教考查, “那非国教徒在大评议会就有了投票权”, “那就给予了非国教徒参与大学政府的非常权力”。最后达成的一致是, 取消学士学位授予环节的宗教考查, 但不包括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这样, 取消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环节及教师遴选环节宗教考查的条款就最终搁浅。《牛津大学法》规定, 在新生招录环节, 在人文、法律、医学、音乐学士学位授予环节, 任何人都不需要签署声明或宣誓信守“三十九条信纲”。剑桥大学改革立法的情况相对乐观, 取消本科新生入学、学位授予与教师遴选三个环节的宗教考查在下院均顺利过关。不幸的是, 取消教师遴选环节宗教考查的条款在上院遭到强有力的阻击而挫败。有上议员宣称, 一旦打破国教会对大学教职和公职的垄断地位, “无疑会对英国宗教产生决定性影响”;“最重要的事情是确保大学的管理者是英格兰国教会的成员”。《剑桥大学法》规定, 在新生招录环节, 在除神学之外的任何学位授予环节, 任何人都不需要签署声明或宣誓信守“三十九条信纲”;但补充规定, 未经签署声明而取得学位者没有出任书院士和大学评议员的权利。牛津大学学位授予环节宗教考查的彻底取消, 牛津、剑桥大学教师遴选环节宗教考查的取消, 尚需进一步积聚共识。 1860年与1861年, 由于非国教徒身份而不能通过宗教考查, 剑桥大学两名数学荣誉学位考试第一名获得者均被剥夺参选书院士的资格, 这引起人们对大学宗教考查的广泛质疑。改革者重拾信心, 将该议题单列出来加以突破。从1864年起, 下院每年都会引入关于修订大学宗教考查法的议案并进行辩论。1867年、1869年与1870年, 修订大学宗教考查法的议案在下院获得通过, 但三次均为上院否决。这时候, 格莱斯顿开始支持大学宗教考查法的修订。此人于50年代末从保守党人转为自由党人, 并作为自由党领袖于1868年组成新政府。1871年, 格莱斯顿政府再次在下院引入该法案。该法案在下院迅速通过, 但在上院委员会讨论阶段遇到极大困难。有上议员宣称, “该议案引起的问题不是国教与非国教之间的问题, 而是基督教与无信仰之间的问题”, 并提出修正案规定, 任何在书院出任导师、院长等职位的人均须签署声明信守圣经信条。该修正案在上院以微弱优势获得通过。议案转呈下院后, 格莱斯顿等予以坚决抵制。议案转回上院, 坚持上述修正案的动议被否决, 两院最终达成一致。该议案经女王批准生效, 是为《1871年大学考查法》, 共8条。大学考查法宣布, 自该法通过之日起, 任何人要在牛津、剑桥、杜伦大学获得学位 (神学除外) 、毕业、任职、任教、开办私人学舍, 都无须签署任何信仰条款或程式书, 无须发表任何宗教声明或进行任何宗教宣誓, 无须遵从任何宗教戒律, 无须参加任何公共崇拜仪式, 无须加入任何教派。该法案彻底废除了三所大学内部除神学学位之外的各个环节 (包括学位授予、任职任教等) 、各种形式 (包括签字、宣誓等) 的宗教考查, 从而大大削弱了国教会与大学的联系。从此, 书院士不再由国教徒垄断, 非国教徒、天主教徒甚至非基督徒都可以担任书院士, 就连国教徒书院士也不必履行圣职。教师宗教考查的取消不仅推进了教育世俗化, 而且有助于师资质量的提升。宗教考查的彻底废除, 也让具有世俗色彩的教授席建设会危及宗教和教会的说辞丧失合法性, 从而为教授制的推广扫除了部分障碍。 教授制是大学组织专业教育和科学研究的有效方式, 其推广是改革者孜孜以求的目标。事实上, 书院方面抵制最甚的就是教授制。教授制下的教授是对“professor”“reader”“lecturer”等大学教职的泛称。教授职位无须国教徒身份, 对国教会的大一统构成严峻挑战;教授由大学聘任, 是大学实力的重要支撑, 对书院的势力形成严重抑制;教授注重学术研究和专业教育, 对只关注教学和通识教育的导师构成巨大压力。教授制的推广势必触犯国教会、书院、导师等多方的核心利益, 从而深刻改变大学的治理结构和教学方式。院长、书院士和导师对教授制普遍持怀疑态度。尽管皇家调查报告对教授席建设有明确而具体的建议, 尽管沃恩著《牛津改革与牛津教授》力荐教授制, 但50年代的改革法案对该建议仍非常审慎。《牛津大学法》只是原则提出, 执行委员会将“关注”书院对大学教授席建设的支持, 以促进科学和人文学科的发展, 将“关注”书院财务对大学讲座的支持。至于书院财务支持的额度, 法案并未提及。稍晚的《剑桥大学法》甚至没有提及“教授席”“科学”“讲座”等具体字眼, 只是授权书院修订相关规章, 分出部分收益以促进大学利益。加之书院内部动力不足, 要书院大力协助教授席建设, 尚需新的动力。 新动力来自第二次科学革命所引起的科学研究的发展。国内外大学特别德国大学科学教育和科学研究的成就, 引起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者巨大的危机意识。1868年, 帕蒂森推出《关于学术组织的建议》, 阐明科学研究、教授席建设与大学实力增强的重要性。关于教授制的推进和校院财务关系的调整, 改革者采用了与50年代改革相似的途径。1872年, 格莱斯顿政府任命皇家联合调查委员会, 对牛津、剑桥大学的财产和收入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和取证。1874年, 调查报告书发布。时值保守党迪斯雷利 (Benjamin Disraeli) 政府时期。1876年, 牛津、剑桥大学法议案先后被引入议会。两法案质疑颇多, 遂被退回。1877年, 经修订并合并的牛津和剑桥大学法议案提交议会辩论, 随后获得通过, 并经女王批准生效, 是为《1877年牛津和剑桥大学法》, 共61条。该法规定, 书院需承担大学的部分财务负担以支持教授席和教学科研设施等大学事业的建设, 大学和各书院需根据改革以来的相关精神和原则对各自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修订, 并组建两个执行委员会监督牛津、剑桥大学及其书院修订规章。需要一提的是, 该法的条文主要是以向执行委员会授权的形式表述的, 因而主要是一部授权性法案。1882年, 在执行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 大学及其各个书院规章制度的修订基本结束, 这标志着19世纪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的基本完成。修订后的大学新规章具体确定了书院应提交给大学统一掌握的资金总额水平, 并以部分资金为基础建立起独立的“大学共同基金”, 专门用于支持大学教授席和教学科研设施的建设。通过种种努力, 大学教职的规模迅速壮大。在牛津大学, 大学聘任的教师人数从1876年的46人增长到1886年的68人;在剑桥大学, 大学聘任的教师人数从1876年的34人增长到1886年的68人。 从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自启动至落实的过程可以看出, 改革之路分三步走:先是皇家调查委员会进行非强制性调查, 再是议会进行立法, 最后是大学和书院在执行委员会监督下修订规章。这是一条以外部介入为主、以立法为核心的改革途径:“皇家调查———议会立法———大学修章”。在这一改革途径中, 皇家调查起了开路先锋的作用, 非强制性调查的效力可能不足, 但它披荆斩棘、最终描绘出一幅令反对者叹服的改革蓝图, 成为改革启动的关键环节。议会发挥了主导作用, 不仅为争议双方提供了制度性的竞争和辩论空间, 而且为改革阵营提供了一批资深议员, 包括如格莱斯顿这样中途转向改革的人士, 最终将改革蓝图化为多数认可的改革法案。不过, 改革法案相当多的内容是原则性的, 这为大学及其书院修章提供了弹性空间。通过这条改革途径, 可以看出世俗政府权力的上升, 也可以看到国教会、大学、书院的自主性, 改革结束后的大学及其书院仍然高度自治。世俗政府对大学改革的介入主要是立法主导式介入, 而不是行政主导式介入, 主要是授权性介入, 而不是控制性介入。通过这条改革路径, 还可以看到英国人对法律、程序和规则的倚重, 无论是改革方还是反对方, 均在法律框架下采取行动。整个改革过程就是一个论法的过程, 就是法律、程序和规则不断被引证、被解释的过程。 五、传统扬弃与改革的成败 英格兰古典大学具有两个深厚的传统。一是自由和自治传统, 大学及其书院享有从事学术活动、自我管理、持有财产等自由权利, 不仅教学和研究自主, 而且人事和财务自主, 并受到古老法律的有力保障。书院制就是这种自由和自治传统的集中体现。二是古典绅士教育传统, 注重古典人文教育和理智训练, 注重绅士身份和品质的养成, 适合精英教育与通才教育。导师制就是实现这种教育理念的基本教学方式。在英格兰古典大学制度模式下, 大学更像知识上的“世外桃源”, 容易与外部形成隔离, 在知识上自给自足, 维持纯粹知识的发展。这既是它的优势, 也是它的劣势。当外部的介入有害时, 可以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知识的纯粹性不易受到污染;当外部的介入有益时, 容易陷入故步自封, 难以反映社会的需求, 实现知识的快速发展。十八九世纪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 启蒙运动与科学革命、工业革命与城市化提出大力培养实用专业人才、发展科学研究等新要求。英格兰古典大学以古典绅士教育为中心, 更适合教学的发展与通才的培养, 反应速度明显偏慢。内部自主改革难成气候, 外力介入改革成为历史选择。这场改革既有大学内外治理结构的重组, 又有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的调整。 在学校治理上, 两校对内、外治理结构进行了大规模重组和调整。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 这场改革恢复和重塑了评议会的立法和选举功能, 加强了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民意基础, 削弱了书院在大学行政和财政体系中的影响力, 从而建立起具有英格兰古典大学特色的内部治理结构。这种内部治理结构可以称为双平衡结构。一是作为大学中央政府机构的理事会与评议会之间的均势结构。评议会拥有大学立法、人事、财务等事务的主权, 成为名副其实的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在英国议会主权确立一个半世纪后, 牛津大学、剑桥大学终于迎来了属于自己的近代宪制。二是作为自治实体的大学与书院之间的联邦结构。通过理事会中大学方代表的增设, 以及大学对书院资金的部分调拨, 书院实力畸重的局面显著改善, 校院行政和财政关系趋于平衡。第二个结构值得深入探讨。尽管书院自治权有所削弱, 但并没有剥夺书院的自治权, 书院自治有其历史的合理性, 考虑到其知识生产和传播的特殊使命更是如此。作为基层教育组织, 书院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管理于一体。但是, 书院绝不仅仅是大学的基层教育组织, 更是以知识生产和传播为使命的专业人员的主要载体, 是大学教学和科研职能的核心承担者, 其自治精神可以有效抵御来自大学甚至校外力量的过度干预, 为探究性学习和创新性研究提供有效保护。如果说大学更多的是以行政管理 (包括对学术的管理) 为己任、以管理创新为追求的行政力量的话, 那么书院则是以教学科研为己任、以学术创新为追求的学术力量。因此, 校院关系更深层次的关系不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而是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利的关系。培育有自治精神的书院, 才是学术治校的根本。在外部治理结构方面, 通过新的宗教考查法, 取消了国教会对师生招聘和录取资格的宗教审查权, 也在事实上将宗教课程从必修课降为选修课, 从而宣告国教会垄断权与宗教意识形态灌输不复存在。当然, 国教会及其意识形态作为可选项之一, 仍在古典大学发挥其影响力。在国教会退却的过程中, 世俗政府并没有乘机入驻大学, 只是通过大学拨款委员会与大学建立间接的联系。总体而言, 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及其书院的自由权利和自治精神仍通过教学科研专业人员即学者而得以延续, 这种治理结构可以称为“学者自治”。 在教学上, 两校对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进行了有效修正和调整, 改革的主要目标指向专业教育与学术研究。教授制是实现这两个目标的有效方法, 这正是德国大学制度的核心。通过这场改革, 英格兰古典大学向欧陆有所靠拢, 在专业人才培养和自然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的进展。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 两校所招收本科新生在毕业后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商实业者的比例均大幅上升, 从1848—1849学年的1/5强上升到1897—1898学年的3/5强。在科学研究方面, 最典型的例子是1871年剑桥大学卡文迪什实验物理学教授席的设置, 以及1874年卡文迪什实验室的建立, 最终培育出享誉全球上百年的“剑桥物理学派”。通过这场改革, 古典绅士教育传统为实用专业教育和学术研究所部分平衡。不过, 英格兰古典大学并没有放弃古典学、数学等传统优势学科, 也没有放弃通识教育和理智训练的既有优势。时至今日, 牛津、剑桥大学在教学结构上仍保持着通识性教学型书院与专业性学术型系部交叉的结构, 在教学方式上仍保持着导师制与教授制并行的格局。导师制值得深入讨论。作为手段的制度, 需要从大学目的的高度进行把握。大学的根本目的是知识生产和思想供给, 学术创新是大学的本义。导师制教学确实在专业性上不足, 但它注重师生互动和言传身教, 师生组成一个个小型知识共同体, 共同致力于知识和思想的进步, 这在探索精神和学术品格的塑造上非常有效, 因而适合创新性人才的培养。在形式上, 英格兰古典大学模式与德国全然相反, 一个以导师为核心, 一个以教授为核心;但在价值上, 二者差异并不大, 甚至可以说是殊途同归。有学者评论到, 英格兰古典大学模式与洪堡的理想最为接近, 师生“共同致力于知识的进步”。在德国, “这种创造性大学的概念因德国大学 (甚至包括新式的柏林大学) 主要用来开展职业训练而难以扎稳脚跟”;在英美世界, “洪堡的观点因为牛津、剑桥的导师制而成为英美大学的中心部分之一”。英格兰古典大学的制度改革, 特别是导师制的扬弃, 用一个典型而生动的案例提示着制度改革的困惑与可能的出路:没有最好的制度, 只有更好的制度;制度侧重于形式和手段的意义, 还需要价值和目的的支持。 综上所述, 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是19世纪英国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包括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的调整, 而且包括大学内外治理结构的重组, 因涉国教会垄断权、书院自治权而成为19世纪英国改革的难点。功利主义的思想先导、知识界的舆论宣导和外围试验起到了凝聚改革人心、汇聚改革共识的重要作用。同情大学改革的自由主义政治家与非国教徒政治家是改革的同盟者, 正是政治精英与知识精英的联手, 古典大学改革才得以成功启动。这场改革打破教育归于民间的传统思维, 成功探索出一条以授权性介入为特征的大学改革新途径, 即皇家调查———议会立法———大学修章。这条途径也具象地反映出19世纪英国学权、教权与政权各自力量的消长与角色定位。这场改革在引入专业教育与科学研究的同时, 也保留了大学的既有优势, 其自由和自治传统、绅士教育传统通过书院制和导师制得以大部延存, 在知识创新的背景下持续展现出传统的魅力。大学传统的扬弃过程也清晰地反映出目的与手段的差别, 作为手段的大学制度需要以知识的生产和思想的供给为归依。 注释 (1) (1) 关于19世纪英格兰古典大学改革的专门研究成果主要有:A.I.蒂利亚德:《1800年迄今的大学改革史》 (A.I.Tillyard, AHistory of University Reform from 1800 A.D.to the Present Time) , W.赫弗父子出版社1913年版。该书是研究19世纪牛津、剑桥大学改革的专著, 囿于20世纪初英国学术研究的整体水准, 其对文献资料的使用和分析尚有诸多可加强之处;E.G.W.比尔:《19世纪牛津大学改革:亨利·哈尔福德·沃恩 (1811-1885年) 研究》 (E.G.W.Bill, University Reform in Nineteenth-Century Oxford:AStudy of Henry Halford Vaughan 1811-1885) , 克拉伦敦出版社1973年版, 是对具体改革人物的个案研究。部分研究成果存在于覆盖面更大的19世纪大学史或教育史研究中, 主要有:布赖恩·西蒙:《1780-1870年教育史研究》 (Brian Simon, Studies in the History of Education, 1780-1870) , 劳伦斯和威沙特出版社1960年版, 第281-299页;迈克尔·桑德森编:《19世纪的大学》 (Michael Sanderson, ed., The Universities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 劳特利奇和基根·保罗出版社1975年版, 第75-114、142-152页。此外, 还有部分研究成果体现在牛津大学、剑桥大学校史研究中。新近成果有:M.G.布罗克、M.C.柯托伊斯编:《牛津大学史》 (M.G.Brock, M.C.Curthoys, eds., The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 第6卷, 克拉伦敦出版社1997年版;彼得·西尔比:《剑桥大学史》 (1750-1870) (Peter Searby, 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第3卷, 剑桥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 (1) 《1662年遵奉国教法》 (Act of Uniformity 1662) , 第6、13条, 莱昂内尔·兰斯洛特·沙德韦尔编:《关于牛津、剑桥大学及其书院的议会制定法》 (Lionel Lancelot Shadwell, ed., Enactments in Parliament:Specially Concerning the Universities of Oxford and Cambridge, the Colleges and Halls Therein and the Colleges of Winchester, Eton&Westminster) 第1卷, 克拉伦敦出版社1912年版, 第274-280页。 (2) (2) A.阿斯皮诺尔、E.安东尼·史密斯编:《英国历史文献》 (A.Aspinall, E.Anthony Smith, eds., 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 第8卷, 劳特利奇出版社1996年版, 第697页。 (3) (3) “nonconformist”亦称“dissenter”, 意指不信奉国教的新教徒, 当时主要指清教徒。 (4) (4) M.C.柯托伊斯:《牛津人的职业》 (M.C.Curthoys, “The Careers of Oxford Men”) , M.G.布罗克、M.C.柯托伊斯编:《牛津大学史》第6卷, 第503-504页。 (1) (1) “college”一词在国内大多译为“学院”, 该译法在牛津和剑桥容易引起混乱。牛津和剑桥的“college” (还有少数称“hall”) 在法律上是独立的自治团体, 各“college”之间通常亦无明确的学科或专业区分。19世纪改革后, 牛津和剑桥也出现按学科群、学科或专业划分的次级学术组织, 如“division”、“school”、“faculty”、“department”等, 这正是英国19世纪下半叶以来建立的大多数高校的次级教育组织。为了与被通译为“学院”的专业教育组织“school”相区分, 本文将牛津和剑桥大学之下的这种高度独立的通识教育团体“college”译为“书院”。 (2) (2) 这里的“科学和研究”是指第二次科学革命所引起的科学和研究的发展。第二次科学革命大致发端于19世纪二三十年代, 至五六十年代基本结束。19世纪中叶, 近代自然科学的三大基本学科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已经成型或即将成型。 (3) (3) 沃尔特·吕埃格编:《欧洲大学史》 (1800-1945) (Walter Rüegg, ed., 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in Europe) 第3卷, 剑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第44-55页。 (1) (1) 边沁著, 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第58、79页。 (1) (1) L.W.B.布洛克利斯:《1789-1850年革命时代的欧洲大学》 (L.W.B.Brockliss, “The European University in the Age of Revolution, 1789-1850”) , M.G.布罗克、M.C.柯托伊斯编:《牛津大学史》第6卷, 第126页。 (2) (2) 威廉·汉密尔顿:《论英格兰大学的现状》 (William Hamilton, “On the State of the English Universities, with More Especial Reference to Oxford”) , 威廉·汉密尔顿:《哲学和文学、教育和大学改革研讨》 (William Hamilton, Discussions on Philosophy and Literature, Education and University Reform) , 哈珀兄弟出版社1853年版, 第383页。 (3) (3) 威廉·汉密尔顿:《论英格兰大学的现状》, 第383-457页, 特别是第385、399、407-408页。 (4) (4) 威廉·汉密尔顿:《论非国教徒进入英格兰大学受教育的权利》 (William Hamilton, “On the Right of Dissenters to Admission into the English Universities”) , 威廉·汉密尔顿:《哲学和文学、教育和大学改革研讨》, 第458-525页。 (5) (5) A.阿斯皮诺尔、E.安东尼·史密斯编:《英国历史文献》第8卷, 第696-700页。 (6) (6) 爱德华·罗伊尔:《现代不列颠社会史:1750-1997年》 (Edward Royle, Modern Britain:A Social History, 1750-1997) , 阿诺德出版社1997年版, 第381-382页。 (1) (1) 布赖恩·西蒙:《1780-1870年教育史研究》, 第284页。 (2) (2) 叶建军:《评19世纪英国的牛津运动》, 《世界历史》2007年第6期。 (3) (3) 公学 (public school) 是英国的贵族学校, 包括温切斯特、伊顿、什鲁斯伯里、威斯敏斯特、拉格比、哈罗、切特豪斯公学等。 (4) (4) 布赖恩·西蒙:《1780-1870年教育史研究》, 第282页。 (5) (5) 托马斯·阿诺德、阿瑟·彭林·斯坦利:《神学博士托马斯·阿诺德生平和书信集》 (Thomas Arnold, Arthur Penrhyn Stanley, The Life and Correspondence of Thomas Arnold, D.D.) 第1卷, B.费洛斯出版社1844年版, 第182-183、299-300、340-342、368-370页。 (6) (6) 托马斯·阿诺德、阿瑟·彭林·斯坦利:《神学博士托马斯·阿诺德生平和书信集》, 第91-92、101页。 (7) (7) 托马斯·阿诺德、阿瑟·彭林·斯坦利:《神学博士托马斯·阿诺德生平和书信集》, 第123-124页。 (8) (8) W.R.沃德:《从书册派到执行委员会:1845-1854年》 (W.R.Ward, “From the Tractarians to the Executive Commission, 1845-1854”) , M.G.布罗克、M.C.柯托伊斯编:《牛津大学史》第6卷, 第306-307页。 (1) (1) 本杰明·乔伊特、伊夫林·艾伯特、刘易斯·坎贝尔:《文硕士本杰明·乔伊特生平和书信集》 (Benjamin Jowett, Evelyn Abbott, Lewis Campbell, The Life and Letters of Benjamin Jowett, M.A.) 第1卷, 约翰·默里出版社1897年版, 第189页。 (2) (2) 亨利·哈尔福德·沃恩:《牛津改革与牛津教授:对皇家调查委员会报告所持某些异议的回答》 (Henry Halford Vaughan, Oxford Reform and Oxford Professors:A Reply to Certain Objections Urged against the Report of the Queen’s Commissioners) , 约翰·W.帕克父子出版社1854年版, 第25-96页。 (3) (3) 马克·帕蒂森:《关于学术组织的建议:特别论及牛津》 (Mark Pattison, Suggestions on Academical Organisation with Especial Reference to Oxford) , 埃德蒙斯顿和道格拉斯出版社1868年版, 第129页。 (1) (1) 查尔斯·亨利·库珀:《剑桥志》 (Charles Henry Cooper, Annals of Cambridge) 第4卷, 梅特卡夫和帕默出版社1852年版, 第581-585页。 (2) (2) 查尔斯·亨利·库珀:《剑桥志》第4卷, 第590页。 (3) (3) 查尔斯·亨利·库珀:《剑桥志》第4卷, 第606-607页。 (4) (4) 查尔斯·亨利·库珀:《剑桥志》第4卷, 第668、676页。 (1) (1) A.I.蒂利亚德:《1800年迄今的大学改革史》, 第104页。 (2) (2) 詹姆斯·海伍德:《对牛津大学皇家调查委员会建议的解读》 (James Heywood, The Recommendations of the Oxford University Commissioners) , 朗曼、布朗和格林出版社1853年版, 第508-509页。 (3) (3) 约翰·莫利:《威廉·尤尔特·格莱斯顿生平》 (John Morley, The Life of William Ewart Gladstone) 第1卷, 乔治·N.莫朗出版社1903年版, 第497页。 (4) (4) 查尔斯·亨利·库珀、约翰·威廉·库珀:《剑桥志》 (Charles Henry Cooper, John William Cooper, Annals of Cambridge) 第5卷, 剑桥大学出版社1908年版, 第11页。 (5) (5) 查尔斯·亨利·库珀、约翰·威廉·库珀:《剑桥志》第5卷, 第10-11页。 (6) (6) 查尔斯·亨利·库珀、约翰·威廉·库珀:《剑桥志》第5卷, 第11-12页。 (7) (7) 布赖恩·西蒙:《1780-1870年教育史研究》, 第291页。 (8) (8) 查尔斯·亨利·库珀、约翰·威廉·库珀:《剑桥志》第5卷, 第14页。 (9) (9) 查尔斯·亨利·库珀、约翰·威廉·库珀:《剑桥志》第5卷, 第19-20页。 (10) (10) 詹姆斯·海伍德:《对牛津大学皇家调查委员会建议的解读》, 第510页。 (1) (1) 《牛津大学皇家调查委员会委任状》 (“Royal Commission Issued to Enquire into the State, Discipline, Studies, and Revenues of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 , 《皇家调查委员会关于牛津大学及其书院政府、纪律、学习和财务的调查报告》 (Report of Her Majesty’s Commissioners Appointed to Inquire into the State, Discipline, Studies, and Revenues of the University and Colleges of Oxford:Together with the Evidence, and an Appendix) , W.克劳斯父子出版社1852年版, 第Ⅲ-Ⅳ页;《剑桥大学皇家调查委员会委任状》 (Royal Commission Issued to Enquire into the State, Discipline, Studies, and Revenue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 查尔斯·亨利·库珀、约翰·威廉·库珀:《剑桥志》第5卷, 第20-21页。 (2) (2) 《牛津大学皇家调查委员会委任状》, 第Ⅲ页。 (3) (3) E.G.W.比尔:《19世纪牛津大学改革:亨利·哈尔福德·沃恩 (1811-1885年) 研究》, 第90-91页。 (4) (4) 《剑桥大学皇家调查委员会委任状》, 第20页。 (5) (5) 查尔斯·亨利·库珀、约翰·威廉·库珀:《剑桥志》第5卷, 第21页。 (6) (6) 查尔斯·爱德华·马利特:《牛津大学史》 (Charles Edward Mallet, A History of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 第3卷, 梅休因出版社1927年版, 第299页。 (1) (1) 布赖恩·西蒙:《1780-1870年教育史研究》, 第291-292页。 (2) (2) 《皇家调查委员会关于牛津大学及其书院政府、纪律、学习和财务的调查报告》, 附录B, 第34-35页。 (3) (3) 布赖恩·西蒙:《1780-1870年教育史研究》, 第293-294页。 (4) (4) A.I.蒂利亚德:《1800年迄今的大学改革史》, 第108页。 (5) (5) 《皇家调查委员会关于牛津大学及其书院政府、纪律、学习和财务的调查报告》, 第Ⅴ-ⅩⅩⅢ页。 (6) (6) 提交议会的牛津大学皇家调查报告书长达七百余页, 包括委任状、会议记录、报告正文、法律声明、关于书院的声明、附录 (通信等) 、证据等7个版块, 后5个版块每个版块单独编写页码。其中, 报告正文长260页, 主要包括政府、纪律 (含大学扩充) 、学习、财务、书院、结论等6个部分。 (7) (7) 约翰·莫利:《威廉·尤尔特·格莱斯顿生平》, 第499页。 (8) (8) W.E.格莱斯顿:《格莱斯顿阁下关于设立皇家调查委员会对牛津和剑桥大学现状进行调查的演说》 (W.E.Gladstone, Speech on the Commission of Inquiry into the State of the Universities of Oxford and Cambridge, Delivered by the Right Hon.W.E.Gladstone) , J.H.帕克出版社1850年版。 (9) (9) 《皇家调查委员会关于牛津大学及其书院政府、纪律、学习和财务的调查报告》, 报告正文, 第256-260页。 (1) (1) 《皇家调查委员会关于牛津大学及其书院政府、纪律、学习和财务的调查报告》, 报告正文, 第54页。 (2) (2) A.I.蒂利亚德:《1800年迄今的大学改革史》, 第126-128页。 (3) (3) A.I.蒂利亚德:《1800年迄今的大学改革史》, 第124-125页。 (4) (4) 约翰·莫利:《威廉·尤尔特·格莱斯顿生平》, 第499-500页。 (5) (5) 约翰·莫利:《威廉·尤尔特·格莱斯顿生平》, 第501页。 (1) (1) 委员会阶段是英国议会立法的第三个阶段。英国两院的立法流程均分为五个阶段:一读 (first reading) , 将议案正式引入下院或上院;二读 (second reading) , 首次辩论并表决, 主要围绕议案所涉内容的原则和目的展开;委员会阶段 (committee stage) , 组织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逐条进行质辩和表决;报告阶段 (report stage) , 向全院成员报告委员会修改的情况, 可以辩论并表决;三读 (three reading) , 最后辩论并表决。 (2) (2) 《英国议会议事录》 (Hansard’s Parliamentary Debates, 1803-2005) 第132卷, 第921-993、1105-1167、1252-1275页;第133卷, 第178-206、1031-1057、1186-1215页;第134卷, 第181-224、264-304、339-361、511-595、615-632页 (http://hansard.millbanksystems.com 2016年11月1日) 。 (3) (3) 《英国议会议事录》第142卷, 第807-849、1198-1215、1740-1758页。 (4) (4) 约翰·莫利:《威廉·尤尔特·格莱斯顿生平》, 第501页。 (5) (5) A.I.蒂利亚德:《1800年迄今的大学改革史》, 第137页。 (6) (6) A.I.蒂利亚德:《1800年迄今的大学改革史》, 第135页。 (7) (7) 《1854年牛津大学法》 (Oxford University Act 1854) , 第29、37条;《1856年剑桥大学法》 (Cambridge University Act 1856) , 第26、29、31条。莱昂内尔·兰斯洛特·沙德韦尔编:《关涉牛津、剑桥大学及其书院的议会制定法》第3卷, 第153-170、192-216页。 (1) (1) 彼得·西尔比:《剑桥大学史》, 第53页。 (2) (2) 在中世纪, 牛津大学评议会由“摄政硕士”组成, 具有在职教师大会的性质。学生获得硕士学位后, 按在校执教与否划分为“摄政硕士” (regent master) 与“非摄政硕士” (non-regent master) , 前者是在校继续积极参与教学的硕士学位获得者, 后者是计划或已经另谋其他职业但仍与大学保持联系的硕士学位获得者。大评议会 (Convocation) 由“摄政硕士”与“非摄政硕士”一起组成, 大学及其书院在册的硕、博士学位获得者均可参会, 具有校友会的性质。 (3) (3) 《英国议会议事录》第133卷, 第190页。 (4) (4) 《1854年牛津大学法》, 第6、16-18、23条。 (5) (5) 《1856年剑桥大学法》, 第6-7、21、30条。剑桥大学评议会扩大会议并无特定称谓, 据《1856年剑桥大学法》第7条, 由大学官员、书院院长、大学教授与公共考试官等当然成员, 以及常住校内的所有硕、博士学位获得者组成, 其成员登记造册为“选举人名册” (Electoral Roll) 。 (6) (6) 《1854年牛津大学法》, 第5-6条。 (7) (7) 《1856年剑桥大学法》, 第5-6条。 (1) (1) 《1856年剑桥大学法》, 第20条。 (2) (2) 《英国议会议事录》第131卷, 第910-911页。 (3) (3) 《英国议会议事录》第131卷, 第913页。 (4) (4) 《英国议会议事录》第132卷, 第922页。 (5) (5) 《英国议会议事录》第134卷, 第589页。 (6) (6) 《1854年牛津大学法》, 第43-44条。 (7) (7) 《英国议会议事录》第143卷, 第310-311页。 (8) (8) 《1856年剑桥大学法》, 第45条。 (9) (9) 迈克尔·桑德森编:《19世纪的大学》, 第148页。 (1) (1) A.I.蒂利亚德:《1800年迄今的大学改革史》, 第200页。 (2) (2) 《英国议会议事录》第206卷, 第346、348页。 (3) (3) A.I.蒂利亚德:《1800年迄今的大学改革史》, 第202-203页。 (4) (4) 杜伦大学 (Durham University) 又译为“达勒姆大学”, 建于1832年, 按英格兰古典大学模式办学。 (5) (5) 《1871年大学考查法》 (Universities Tests Act 1871) , 第3条。该法案载于莱昂内尔·兰斯洛特·沙德韦尔编:《关涉牛津、剑桥大学及其书院的议会制定法》第4卷, 第14-18页。 (6) (6) 《1854年牛津大学法》, 第38条。 (7) (7) 《1856年剑桥大学法》, 第27条。 (1) (1) 《1877年牛津和剑桥大学法》 (Universities of Oxford and Cambridge Act 1877) , 序文, 正文第3、12、16-18条。该法案载于莱昂内尔·兰斯洛特·沙德韦尔编:《关涉牛津、剑桥大学及其书院的议会制定法》第4卷, 第65-92页。 (2) (2) 《牛津大学及其书院章程:据1877年牛津和剑桥大学法修订》 (Statutes Made for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 and for the Colleges and Halls Therein, by the University of Oxford Commissioners Acting in Pursuance of the Universities of Oxford and Cambridge Act, 1877) , 克拉伦敦出版社1883年版, 第108-118页;《剑桥大学及其书院章程:据1877年牛津和剑桥大学法修订》 (Statutes for the University of Cambridge and for the Colleges within It, Made, Published and Approved (1878-1882) under the Universities of Oxford and Cambridge Act, 1877) , 剑桥大学出版社1883年版, 第33-36页。 (3) (3) J.P.D.邓巴宾:《财务和财产》 (J.P.D.Dunbabin, “Finance and Property”) , M.G.布罗克、M.C.柯托伊斯编:《牛津大学史》第6卷, 第397页。 (1) (1) 1889年, 英国财政部建立大学财政拨款制度, 资助大学的基础建设和科学研究等。1919年, 英国政府建立相对独立的大学拨款委员会专门负责该事项。H.C.巴纳德:《1760年以来的英格兰教育史》 (H.C.Barnard, A History of English Education from 1760) , 伦敦大学出版社1961年版, 第249-250页。 (1) (1) M.C.柯托伊斯:《牛津人的职业》, 第503-504页。 (2) (2) J.G.克劳瑟:《1874-1974年的卡文迪什实验室》 (J.G.Crowther, The Cavendish Laboratory, 1874-1974) , 科学史出版社1974年版, 第34页。 (3) (3) L.W.B.布洛克利斯:《1789-1850年革命时代的欧洲大学》, 第132页。 |